長明礦業是非法集資嗎(投資中外礦業“礦機”,托管運營涉嫌非法集資)
近年來,在我國以投資、出售、托管比特幣等“礦機”進行非法集資的犯罪活動,在公安機關的打擊下雖然有所抑制,但仍然屢見不鮮,給我國的金融市場秩序造成了嚴重危害。
記者2021年初接到曝料人電話稱:中外礦業有限公司在全國各地設立分公司、代理商及算力中心,以拉人頭、“三軌制”層獎的形式,向社會不特定人群銷售、托管(BTC、ETH)礦機,已涉嫌非法集資數億元。記者歷時數月調查,冰山方見一角。
在江蘇一家代理商處記者聽到介紹,稱:中外礦業有限公司是“央企”,但國務院公布的央企名錄里并沒有中外礦業。中外礦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30日,注冊資本50000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何利,經營范圍:礦產品、互聯網信息服務、計算機及通訊設備經營租賃等,注冊地址:四川省綿陽市游仙高新區五里梁工業園。2020年中外礦業在寧波、上海、成都、廣漢、寧夏注冊了5家分公司。
2月28日至3月4日,中外礦業團隊負責人在四川綿陽參加“2021心訓盛典”大會,據介紹,中外礦業2020年7月開始在全國招商,至目前已擁有近百家市級代理商,發展會員逾16000人,會員總投資額達3.4億元。
中外礦業的招商模式分為靜態和動態兩種。
靜態只要花3000USDT(2.1萬元人民幣)購買一臺(BTC、ETH)礦機委托給中外礦業運營,公司給9000U算力(6.3萬元人民幣),每天分紅9U(約56.7元人民幣),一年期每月以22天計算,每月可分紅1247元人民幣,年分紅達14968元人民幣,年收益率達71%左右。直至9000U算率結清(大約需要3年多時間),礦機由公司收回。
動態是采取的“三軌”制,即所謂的自營市場V1。要求投資人(排位為1)投資3000USDT(2.1萬元人民幣)購買一臺(BTC、ETH)礦機委托給中外礦業運營成為會員,直推3個會員(排位分別為2、3、4)為一層,可拿每個會員的直推獎7%,也就是4410元人民幣;5、6、7、8屬于1的大區,大區1不拿獎。3個會員再推每人再推2(排位分別為5、6、9、10、13、14)個會員,就形成第二層,每人再推一個會員即成第三層,也就是16個會員(排位分別為7、8、11、12、15、16)。以第二層排第10位為例,10推12,12屬于10的首單,10拿7%;12屬于3的首單,3拿7%;12屬于1的小區,1拿7%。你下面產生3個V1即可升級為V2,V2下面產生3個V2,即可升級為V3,依此類推直至V5。自營市場可獲得平級/超越社區挖礦分紅收益的5%;主營市場2代代理商(即V1及以上)銷售獎的7%。
記者根據中外礦業“投資理財”模式進行推算,在V1里16個人投資總數為33.6萬元人民幣,用于推薦的獎勵大約為3.8萬元人民幣,折合成年利率大約為11%,加上投資人年收益率71%左右,也就是說,中外礦業托管運營中一年需要付出82%的利益分紅,且不包括其他獎勵及運營費用。
每個會員的獎金和分紅每天在會員注冊的“BIFX合約之王”APP中隨時可以查到。據中外礦業有限公司一名代理商介紹,投資人的分紅是將算力給公司,再由公司直接轉換成人民幣給代理商進行發放。
一位退休的姓紀(化名)會員告訴記者,他去年10月投單至今年2月底,他開發了自營市場,總共發展了10幾個人,2.1萬元已經回本。記者有幸與他手下的會員見面,大部分是60歲左右的中老年人,根本不懂什么區塊鏈、數字幣,都是沖著“央企”和豐厚的收益而來的。
記者通過曝料人提供的線索,在江蘇一家市級代理上手上獲得了《中外礦業礦機投資合同》、《礦機購買托管合同(電子版)》、手機APP等相關資料。
《中外礦業礦機投資合同》甲方是投資人,乙方為礦機托管方,即中外礦業有限公司。合同載明:甲方自愿投資礦機×臺,總計金額×元,單價21000元人民幣/臺;投資期限為一年;乙方需將甲方投資的機器托管在乙方的場地運營;乙方按甲方所投資的礦機金額總數(參考歷史三年估算收益)約按×元人民幣/月給甲方;投資期滿乙方安排回購或分紅繼續。
《礦機購買托管合同(電子版)》甲方是購買方,乙方是設備方:香港數字有限公司。合同載明:甲方自愿購買比特幣/以太坊礦機1臺,單價3000USDT/臺(等同于2.1萬人民幣);礦機由甲方采購并托管給乙方運營,乙方需將甲方投資的機器放置在條件有利于雙方的場地運營,礦機的產權歸甲方所有;乙方按3000USDT泰達幣/臺收取數字資產,或等價值的ETUSD(注:中外礦業積分即數字幣),確認數量依據乙方系統兌換參數進行核算,換取等值礦機等等。
在與中外礦業簽訂的合同中,投資人投資“礦機”,合同并未說明“礦機”是哪兒來的,又在哪里,是不是合格產品,能不能挖礦,怎么產生效益等。而電子合同里寫的是,投資人自愿購買比特幣/以太坊礦機1臺,托管給香港數字公司運營。一件事卻出現兩份不一樣的合同,令人匪夷所思。
《中外礦業礦機投資合同》和《礦機購買托管合同(電子版)》顯然只是幌子, 3月30日記者來到位于四川江油市的中外礦業有限公司實際運營地進行采訪,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總因外出未遇。
4月1日,何總給記者打來電話,說:“你們采訪提出的幾個問題都是跟我們沒有關系的,除投資合同跟我們公司有一點關系,我們對公帳戶打進了多少錢,我們配置多少資產,其他與我們都沒有關系。”“我們戰略合作是香港數字有限公司,他們是進行市場招商,我們只是一個市場銷售和托管。”“有一部分客戶為了搞汽車銷售,當時他們打的是對公賬戶,其他的我們沒有收錢的。對公賬戶3千多萬。”
香港數字公司在內地發展團隊招商收費嗎?真的和中外礦業有限公司沒有關系嗎?
4月2日,記者來到中外礦業授權的一家“算力中心”,該中心負責人在對中外礦業公司進行一番介紹后,便鼓動記者投資,記者問:錢交給誰?該負責人說:錢直接打到公司賬上或由他們代繳均可。
以購買或投資礦機托管經營獲得高收益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資金,其行為已涉嫌觸犯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投資人的巨額資金去哪兒了?目前尚不清楚。
文章來源;市場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