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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際云挖礦是合法的嗎(質押挖礦迷蹤,星際聯盟到底是哪種傳銷模式?)

    作者:曾杰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暨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如需轉載,請私信或聯系作者本人獲得授權)

    正文:

    近期有不少粉絲通過私信或者評論咨詢曾杰律師,希望從法律角度分析下IPFS挖礦項目星際聯盟被刑事立案的時間,其主要疑惑在于,該案既然被定性為傳銷,到底為何?是團隊計酬型傳銷,還是詐騙犯罪型傳銷,如何區分?

    這類問題的關鍵,還是看“質押的虛擬資產是否被挪用為傳銷返利的來源和依據。”

    第一個問題,就是確定是否構成傳銷?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其列舉了三種傳銷模式,實踐中一般總結為拉人頭傳銷,入門費傳銷和團隊計酬式傳銷。三者的共同特點即設置了層級化的返利模式,即上線可以根據下線人員的業績獲得返利;形成上下線的金字塔結構;鼓勵拉人頭,即鼓勵新的消費者(投資者)成為銷售者。在挖礦類虛擬貨幣傳銷案中,虛擬貨幣項目方或者挖礦項目方一般會設計一套制度,出售礦機或者算力,然后為了更好地推廣,鼓勵投資者或者消費者介紹他人加入投資,成為下線,推薦者可以從下線的投資金額或者投資回報(或者推薦人數)中獲得相關分成,以此類推,從而構成一個多組織層級的結構,由此,可以判定構成傳銷。

    據媒體報道,徐州公安局已經發布消息將星際聯盟的活動定為網絡傳銷犯罪活動,對于這類分布式存儲挖礦項目,用于質押虛擬貨幣獲得相關發行新幣,是否涉嫌傳銷犯罪活動的關鍵,表面上看是其是否采用拉人頭、層級化返利的方式設置一個金字塔的動態收益模式,存在這類模式,不管返利層級是兩級還是三級,一般都可以根據組織層級判定為傳銷活動。這里要注意,返利層級和組織層級是不同的概念,返利層級直推、間推、間推的間推的直接返利關系,可能只有三層,但是組織層級則是看整個金字塔結構的層級數量,即便很多層級之間不存在返利直接的返利關系。

    第二個問題,是否構成傳銷犯罪?

    解決了是否構成傳銷的問題,下一個問題,則判定是否構成犯罪。

    因為實踐中有大量的傳銷行政違法判例和刑事犯罪判例,這是因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團隊計酬型的傳銷不構成犯罪。

    因此,對于一個具體傳銷案件而言,是否定性為團隊計酬傳銷就成為一個顯而易見的重要話題。星際聯盟案警方的直接介入,可以合理推斷,警方是掌握了可以認定其構成傳銷犯罪的相關證據,但是根據刑法規定,最終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審判權在人民法院。因此,未來這類案件的定性問題,可能會成為一個法律學術界或者司法實踐界討論的重點。

    審查返利來源判定到底是否騙取財物:

    在這類虛擬貨幣傳銷案中,到底是傳銷犯罪還是傳銷違法,關鍵問題就是看其返利的來源,比如到底是存幣生息產生的新的file coin獎勵,還是通過存新還舊,借新還舊,是不是利用新成員投入、質押的新幣來支付老成員的動態收益,即如果是這種借新還舊,即組織的維系依賴于不斷有新會員的加入,返利的資金也并非來源于商品銷售利潤,一般就可以判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的“騙取財物”。

    之所以這個問題會成為這類“挖礦”“質押生息”類虛擬貨幣傳銷案的核心問題之一,是因為相關智能合約或者項目方設定的確存在一個算力恒定的“靜態收益”但是在其他消費類產品傳銷案中,相關產品的銷售,項目方或者發行方獲得的利潤,都是通過銷售商品獲得,這種商品本身的銷售行為,在實踐中很難區分合法利潤和非法所得,但是可以確定都是來自下線投資者的投資,因此從返利來源上來看,不管是動態收益還是靜態收益,就可以統一認定為來自新老會員的投資款,因為這種投資款無法產生增量,因此這類案件的核心在于項目方到底是以拉人頭為目的還是以銷售商品為目的。

    而挖礦類數字貨幣項目不同的就是,很多項目的確會有一個真實存在的增量挖礦收益,因此確定其是否屬于傳銷犯罪的關鍵,就在于是否把增量收益作為靜態和動態收益的來源。

    如何理解:“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

    在不同類型的傳銷案件中,認定是否構成團隊計酬的核心關鍵,可能側重點有所不同,比如對于返利來源和依據的認定,在普通的商品銷售傳銷案和虛擬貨幣傳銷案中,未來可能就需要重點區分。

    比如說,如果以一個以化妝品為產品的傳銷模式中,靜態收益可以理解為參與者直接進貨-銷貨獲得差價收益,而動態收益無論怎么計算和核實,一般都會認定為下線會員不斷加入而購買,支付的相關產品費用,這些費用可能被認定為入門費,可能被認定為投入傳銷活動的資金。

    因此這類案件是否構成團隊計酬式傳銷的核心關鍵,是看其到底是以拉人頭為目的,還是以銷售商品為目的。對于此,曾杰律師此前有過專門的文章研究《到底如何區分傳銷中的團隊計酬和拉人頭?真實案例分析》

    而對于星際聯盟這種虛擬貨幣挖礦項目類案件,包括其他類似虛擬幣的流動性質押挖礦項目案件,其一般會在智能合約中設定一個挖礦合約(至少如此宣傳),其動態收益或者靜態收益的來源,返利的依據到底是不是新產生的虛擬幣,還是通過拆東墻補西墻借新還舊維持的龐氏騙局,就會成為問題的關鍵。當然,是否以拉人頭為目的還是以銷售礦機、出售算力為目的,也會成為定性的附屬性關鍵。

    因此,這類案件中,除了查明相關會員數據,層級數據,數字貨幣總金額,還會查明相關動態收益和靜態的的總金額,用于返利的數字貨幣錢包和質押存幣相關歸集地址之間的提幣轉幣情況等等,由此為未來法院判定相關問題定性提供“彈藥”,即提供證據和事實依據。

    這類案件的另一個特點:

    星際聯盟屬于一個知名FIL的礦商,需要注意的是,這類動態收益模式,一般會和fil項目方設置的挖礦靜態收益模式不同,這類動態收益模式往往是挖礦項目方自己“創新”的設計,該案定性的關鍵,不在于其是否違反了國家的打擊挖礦的政策,而在于其挖礦的傳銷模式,到底是團隊計酬式違法傳銷還是騙取財物的詐騙犯罪型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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