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犯罪可以判緩刑嗎(虛擬幣商交易6000萬,幫信犯罪判緩刑)
——許明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案辯護紀實
文/曾慶鴻、樊穎奇
近年來,虛擬幣投資交易盛行,比特幣就是典型代表,不少人搶先賺得盆滿缽滿,許明密切關注著。2018年,許明開始進入國內最大的虛擬幣交易所“火幣網”,做起了幣商,倒賣虛擬幣。經查,2021年5月-8月,許明幫助微信昵稱“親親”買賣泰達幣,交易金額6100多萬元,獲利20萬元。
拘留逮捕
2021年12月13日,許明主動來到公安局,解釋銀行卡的資金來源,通過審訊,公安認為許明明知上游資金來源非法,仍通過買賣泰達幣的方式,為他人實施網絡犯罪活動提供幫助,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簡稱“幫信罪”),決定刑事拘留,一個月后檢察院決定批準逮捕。許明及其家屬認為冤枉,經人介紹便委托了曾慶鴻、鄒龍律師辯護。
主觀明知
許明對上游的資金來源非法是否明知,成為控辯雙方爭議焦點。“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是構成幫信罪的基礎要件,換言之,行為人對他人是否實施網絡犯罪不知情而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則不構成本罪。
本案中,控辯雙方持不同意見。公訴機關認為許明主觀應當明知上游的資金來源不正當,理由有:一是許明是虛擬幣從業者,大專文化,應具有更高的資金審查義務;二是許明使用多人銀行卡交易;三是本案案發前,其他公安機關多次凍結許明 掌握的銀行卡;四是三個多月時間交易達6000多萬元,數額特別巨大。許明辯解稱,主觀上確實不知情上游的資金有反常,理由有:一是盡到了應盡的審查義務,交易初期,要求上游持身份證、銀行卡拍照,人證合一,明確身份,保證資金來源合法正當,并愿意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二是許明與上游交易行為合理、正常,收費合理,按照交易金額的0.25‰收費,實名注冊賬戶,公開交易。向親友借用銀行卡交易是應對銀行對單卡交易金額的限制;三是虛擬幣交易行業,大部分均是陌生人交易。交易客戶魚龍混雜,在虛擬幣交易圈,偶爾收到不正當資金的,實屬正常。
冒險一搏
許明以主觀不明知上游資金來源不正當,該辯解有合理嗎?我們經研究案卷,辯解有理,但是檢察官認為許明主觀上應當是明知,所以,控辯雙方在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產生分歧。
案件如期起訴到法院,許明已被關押了五個月,由于較長時間的關押,心理負面情緒逐步增加。開庭前,我們約見主審法官,開宗明義表達了現有證據不足以推定許明主觀明知,其行為表現可以合理解釋,推定是基礎事實不充分,并試探了法官的預判。據此,我們給許明預測法院的判決。第一種是不認罪認罰,繼續做無罪辯解,法院可能有兩種可能:一是認為檢察院起訴的證據不足,反復補偵,延長審限,但人需要繼續關押,也行再關半年,甚至更久時間;二是采納檢察院的起訴意見,判處一年至兩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二種是認罪認罰,對主觀明知模糊型確認,主動退贓和繳納罰金,按照該法院的裁判慣例,適用緩刑的可能性大。最終,許明經過反復思考,決定選擇后者。
案件開庭三天后,法院下達判決,認定許明犯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40萬元。
家屬感謝
許明是幸運的,通過認罰消了實刑之災。許明是不幸的,本想著做虛擬幣致富,沒想到觸犯刑法,得個牢獄之災。許明在看守所關押近六個月,收到期待已久的緩刑判決書,走出監獄大門,沐浴著明媚的陽光,呼吸自由的空氣,與前來迎接的母親相擁而泣。后來,許明及其母親專程向來道謝,感謝律師的辛勤付出和成功辯護。
(涉及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