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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罪判幾年(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不起訴案例

    滬徐檢刑不訴〔2022〕51號

    非法獲取游戲道具,銷售,非法獲利5930元,坦白從輕,認罪認罰從寬,積極賠償酌情從輕。

    周檢公訴刑不訴〔2018〕19號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淄博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有證據僅僅可以證明被不起訴人趙某某等人使用搶號軟件搶注車牌號,但是關于該搶號軟件如何非法侵入或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使用的搶號軟件中有部分功能為“顯示可選號碼”,但該號碼如何得出,是否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事實部分經過退查仍無法查清,因此現有證據材料無法證實被不起訴人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相關認定事實部分仍待進一步調查取證,不符合起訴條件。

    西檢刑不訴〔2021〕20375號

    被不起訴人在離職后,利用在職期間掌握的系統的測試賬號密碼及賬號下面的積分(該積分可以抵扣現金)下單10845.16元,公安以被起訴人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送檢,檢察院以被不起訴人實施了《刑法》264條的盜竊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

    濱檢刑不訴〔2021〕20104號

    補充偵查后仍然證據不足不起訴。

    港北檢刑不訴〔2021〕18號

    批量注冊微信號720個用于販賣給他人。至被查獲,被不起訴人楊某某所注冊的微信號尚未出售。

    壇檢刑不訴〔2021〕18號

    被不起訴人購買螞蟻森林輔助”軟件后,刷取螞蟻森林能量出售,非法獲利6593.84元,該“螞蟻森林輔助”程序具有干擾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的作用。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常見起訴情形

    竊取(銷售)游戲金幣、游戲道具、數字貨幣等一般屬于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竊取(銷售)優惠券,可抵扣現金的積分等一般屬于盜竊罪;購買他人非法獲取的游戲金幣一般屬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市中檢刑訴〔2022〕86號

    盜取steam賬號出售。

    南檢一部刑訴〔2021〕Z39號

    購買大量“賬號密碼”,利用“登錄”軟件,非法獲取某商城系統數據,被起訴人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所獲取的數據,而予以倒賣,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黑木檢一部刑訴〔2022〕Z34號

    非法獲取虛擬幣,出售,非法獲利16146.43元。

    姑檢刑訴〔2021〕303號

    偽造身份證,冒充補辦手機號接收驗證碼,獲取被害人雷達幣,非法獲利478475元。

    灣檢刑訴〔2021〕Z37號

    利用軟件和腳本程序,非法自動化批量注冊微信賬號出售。

    賈檢刑刑訴〔2021〕3號

    通過非法接碼平臺批量出售手機號及驗證碼,非法獲利12160余元。

    秀檢一部刑訴〔2021〕Z45號

    在數字貨幣交易平臺,利用充值USDT后,平臺轉賬的延時非法套取USDT,并出售。

    廉檢公訴刑訴〔2021〕Z1號

    利用木馬病毒非法侵入他人電腦,盜取游戲幣和游戲裝備,出售,非法獲利27573.13元。

    德檢刑訴〔2021〕145號

    利用程序避開系統的安全技術措施獲取數據用于轉發并提供售后和維護,出售賬號獲利76萬余元。

    遂檢刑訴〔2020〕297號

    利用木馬病毒盜取有銀行密碼的銀行賬戶信息出售,盜取游戲裝備出售,出售木馬病毒給其他人用于非法獲利。

    營站檢公訴刑訴〔2020〕88號

    利用軟件的提現漏洞盜刷及出售賬號,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被起訴;利用非法獲取的賬號數據登錄提現以盜竊罪被起訴。

    蒼檢刑訴〔2021〕20375號

    利用自制爬蟲軟件非法獲取支付寶頁端標簽數據。

    錫梁檢刑檢刑訴〔2021〕Z544號

    超出授權范圍使用他人的賬號、密碼登錄本醫院信息管理系統,查詢、下載本醫院信息管理系統中儲存的統方數據,并出售牟利。

    皋檢一部刑訴〔2021〕Z166號

    誘使被害人下載木馬病毒程序,非法獲取被害人的比特幣。

    菏牡檢二部刑訴〔2021〕Z64號

    顧某某共成功連接他人云視通攝像頭65個,上述云視通攝像頭被添加登錄后,可以對攝像頭進行查看視頻、監聽、抓拍、錄像等功能操作。

    濱檢刑訴〔2021〕20022號

    誘使被害人在虛假比特幣交易平臺交易,非法獲取比特幣,并出售。

    泉檢訴刑訴〔2021〕Z194號

    接碼平臺通過域外非實名手機卡批量注冊微信賬號出售。

    睢檢一部刑訴〔2020〕492號

    非法獲取計算信息系統數據:超越職權查詢下載系統數據出售;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出售某公司客戶姓名、郵箱賬號的電子數據獲利;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超越職權修改系統數據。

    武檢二部刑訴〔2021〕72號

    非法獲取系統中的車輛低價和車輛價格數據,制作“秒拍外掛”競拍車輛,非法獲利148149元。

    吳江檢刑訴〔2021〕810號 

    被起訴人利用釣魚網站獲取商戶的百度營銷賬號、密碼、驗證碼等身份驗證信息,登錄商戶的百度營銷平臺為自己做關鍵詞點擊引流,造成商戶經濟損失。

    濉檢檢一刑訴〔2021〕Z56號

    非法獲取他人賬號數據,將賬號內的積分余額合并后轉移到自己的賬戶提現。

    刑法第285條規定,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第285條第2款明確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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