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版權存證(文匯 區塊鏈存證探析)
來源:【讀特】
引子:
區塊鏈存證通過分布式記賬、數字簽名、共識機制等信息技術,來保障入鏈電子數據的形式真實性和同一性,在網絡信息時代的司法程序中得到越來越普遍地使用,我國各地司法機關開展了不同程度的區塊鏈存證實踐探索。學者們從不同角度對區塊鏈存證進行了有益探索,本期文匯予以匯編。
電子數據區塊鏈存證的法律本質是一種技術性鑒真方法
謝登科在《蘭州學刊》2021年第12期《電子數據區塊鏈存證的法律本質與適用邊界》一文中認為,區塊鏈技術在司法證明中的使用,實現了對電子數據的技術性鑒真,從而保障了電子數據的真實性與可靠性,降低了當事人取證、存證的難度與成本,也提高了法院對電子數據采信率,其在法律本質上是電子數據的技術性鑒真方法。區塊鏈技術基于其分布式存儲、防篡改機制和可追溯性等特征,其在電子數據的固定、保存和提取方面具有優勢。
鏈上數據存在失真風險
鄒龍妹、宿云達在《北方法學》2022年第4期《民事案件區塊鏈存證的邏輯、困境與進路》一文中認為,區塊鏈技術通過哈希值校驗、分布式記賬技術、可信時間戳技術等方式構建了系統信任機制,但其僅能通過技術手段來提高信任,而無法根除信息自身不可靠所導致的信任風險。事實的形成不以區塊鏈數據的產生為前提,事實形成在先而電子數據上傳在后,這里存在一個時間差,而且將已經產生的電子數據上傳至區塊鏈平臺上的主體包括案涉當事人,因此無法排除當事人為了自身訴訟利益而對將要上傳的電子數據進行修改、增刪內容或者部分上傳,而一旦有這些行為,不經專業技術鑒定是難以查明的。所以,電子數據在上傳至區塊鏈之前,有可能已經被人為變動,也有可能在收集、固定的過程中因技術原因未完全提取,區塊鏈技術對此未能有效識別,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其因存儲在區塊鏈上增強了其“真實性”。
應形成區塊鏈電子證據審查的二元視角
胡萌在《證據科學》2021年第1期《區塊鏈電子證據的效力分析與規范路徑》一文中認為,區塊鏈技術在存證中的應用被一分為二,生成型電子證據與轉化型電子證據在自身真實性、可靠性等方面存在較大區別,因而在審查區塊鏈電子證據時應對這一區分有所認知。根據證據法基本原理,越是原始的、接近來源的證據,其所表達的信息越準確,生成型電子證據是數據在區塊鏈系統生成并存儲,其后發生的所有交易均被記錄在鏈上,由權威時間源確保時間可信問題,形成一個完整的交易周期。從區塊鏈系統所調取的該電子數據即是原始證據,是產生于虛擬空間的原始記錄。該類證據具有自我驗真屬性,可被推定為真實,除非有優勢證據可以反駁。通過技術手段抓取電子數據的外部特征進行存證,再備份至區塊鏈上,仍須關注其上鏈前生成、傳輸相關電子數據的載體可靠性。作為鋪墊性證明,對于上鏈存儲前的取證過程仍須提供相關過程性證據。
為新興電子證據審查設限,既要做到科技的歸科技,也要做到法律的歸法律
崔世群在《經貿法律評論》2021年第3期《區塊鏈證據真實性問題研究》一文中認為,科技的日新月異,對于法學無疑具有開創性與建設性的意義。區塊鏈技術與司法存證相結合對于推動司法進步則是此意義的一大體現,然而,在技治主義的話語權飆升的今天,在區塊鏈存證如火如荼展開的背景下,卻更需要司法實踐和法學研究有一番“冷思考”。當區塊鏈技術移植到司法存證中,區塊鏈的技術特點嵌入傳統電子證據的機體之內,既發展了法學理論的豐富度,提升了司法實踐的效率,但也引起了法學對科技天然性的“排異”反應與司法實踐的混亂。區塊鏈技術的發展與移植所引發的“排異”反應具體到證據審查之中,便是傳統電子證據審查規則與具備新技術特點、屬性的新興電子證據之間產生無法適用的沖突。傳統電子證據真實性審查規則以傳統電子證據為立法模型,與具備新技術特點的區塊鏈證據在適用上產生齟齬,由此所導致的是司法實踐中的紛紜亂象,有審查過于粗糙者,有審查過于嚴苛者,亦有審查不得其要領者。承襲法治主義與技治主義證據觀的影響,結合證據法基礎理論與新技術的特點,總結發展區塊鏈證據真實性審查新規則,應是法學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的當務之急。新技術發展的浪潮勢不可擋,科技在證據中扮演的角色既要受到科學原理的內部阻卻,也要受到合法性與道德性的外部限制,以證據審查的基本規則原則為新興電子證據審查設限,既要做到科技的歸科技,也要做到法律的歸法律。
(欄目主持:趙鑫)
(原標題《文匯 | 區塊鏈存證探析》)
見習編輯 陳麗玲 審讀 劉春生 審核 桂桐 連博
(作者:趙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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