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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區塊鏈與元宇宙(劉嘉錚 元宇宙貨幣系統的風險分析與法律對策)

    區塊鏈與元宇宙(劉嘉錚 元宇宙貨幣系統的風險分析與法律對策)

    元宇宙滿足構成社會的三種要素:個人、分工和進化,本質上是新的社會發展階段,是由眾多子系統構成功能分化的社會系統,區塊鏈技術支撐著元宇宙以虛擬貨幣為核心的貨幣系統。元宇宙貨幣系統可能引發系統內部的風險以及與我國社會現實互動過程中的金融風險。元宇宙貨幣系統的內部風險是用戶的購買能力與加密貨幣價格的不適配,進而可能導致元宇宙成為少數人的專屬;元宇宙貨幣系統與我國社會現實的互動風險是去中心化藍圖尚未完美落實引發的金融市場風險、資本流失風險、資金蒸發風險。在治理元宇宙貨幣系統自身風險時,各大網絡平臺不能拒絕用戶通過加密貨幣以外的貨幣進行支付結算,同時應當合理控制元宇宙商品的物價。在治理元宇宙貨幣系統的金融風險時,我國目前可以大力推廣數字人民幣,同時著力構建涉數字人民幣違法活動的禁止規則;在未來應進一步構建非法定虛擬貨幣的監管制度。

    元宇宙(Metaverse)近期成為了熱點話題,其深層含義是人們能夠通過現實世界的信息,在現實生活中與虛擬世界中的人或物進行交流的空間。這種跨越虛擬現實的全新世界在過去一年成為互聯網巨頭爭奪的領地,元宇宙很可能是互聯網的下一個發展階段。與元宇宙的發展趨勢相對應,法學研究領域對這個全新概念有一定的關注。目前為止,我國法學界對元宇宙的關注點集中在元宇宙的治理理念、治理原則、元宇宙鑄幣權力歸屬、元宇宙的著作權權屬爭議解決、元宇宙內容的版權保護等。由此可見,目前我國學術界主要的關注點為元宇宙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的優勢,為發揮元宇宙的優勢進行制度設計。然而,雖然我國目前對如何發揮元宇宙的優勢進行了討論,但是對于元宇宙的弊端卻討論不多,如,元宇宙的風險。在法學界側重研究發揮元宇宙優勢的情況下,元宇宙的風險治理應當得到更多的關注。本文嘗試以系統論為思路對元宇宙的貨幣系統進行解讀,探討元宇宙的貨幣系統的潛在風險,并提出力所能及的法律對策。

    一、系統思維視野下元宇宙的屬性界定

    雖然元宇宙以智能化技術為前提,但是這種全新世界依然以人類為核心,屬于人類文明新階段,是人類社會的全新形態。在解讀元宇宙時,人們應當通過社會學研究方法來進行分析。

    (一)系統思維與元宇宙的適配性證成

    1.元宇宙是社會的發展階段

    根據涂爾干教授的觀點,“社會”這個概念包括這些要素:由眾多個人組成、存在逐漸復雜化的分工、不斷進化。元宇宙致力于建立一個多人實時在線,能夠自由出入虛擬空間與現實空間的數字化世界。同時在元宇宙中,每個用戶都可以自由設計內容,分工極其精細,整個元宇宙并不是停滯不前,而是不斷進化到更高的階段。由此可見,元宇宙具備構成社會的全部要素:個人、分工和進化,本質上是一種虛擬現實高度融合的社會發展階段。一方面,其徹底拆除了時空界限,將社會關系從現實世界中分離出來,同時將之拋入了無邊無際的人機互融、虛實同構、算法主導的時空背景和環境之中。另一方面,其賦予了社會關系在時間維度上的不可測度性、在空間維度上的流動性和在社會維度上的互聯性,將之拋入了超大規模的復雜關系網中。在元宇宙中,信息和知識的傳遞通過將人類數據化的方式來進行,而不僅僅通過人類的肉體。

    2.元宇宙的去中心化特征與系統思維的一致性

    在各種社會學方法論中,系統論是解讀元宇宙的合適理論,這是由元宇宙社會治理思路決定的。元宇宙是一個規模成本遞減、規模收益遞增的生態系統,它的治理結構是分布式、去中心化、自組織的。分布式和去中心化這兩個特征意味著元宇宙這個數字社會是一個復雜社會。在一個復雜社會中,以中心化決策為基礎的控制思維勢必會捉襟見肘,如果人們以存在統一權力中樞為前提的控制思維作為元宇宙的治理模式,就會導致一個去中心化的復雜社會被強行用中心化的治理模式進行控制,治理模式的不適配會阻礙元宇宙的落實。

    為了適應元宇宙的去中心化特征,以決策中樞為核心的控制思維應當被放棄,與去中心化相匹配的系統思維應當被采納,這種思維“一是沒有強制性的中心控制;二是次級單位具有自治的特質;三是次級單位之間彼此高度連接”。根據系統思維,整體中的各個部分不是在整體的統一指令之下采取行動,而是在自身與整體之間進行溝通,在獲取來自外部的信息的基礎上,根據自己內部的邏輯來決定是否采取行動以及采取何種行動。系統的每個成員都要根據內部規則以及其所處的外部環境狀況各自作出反應。這與服從來自中心的命令,或者根據整體環境做出步調一致的反應截然不同。凱文·凱利教授將系統思維形象地稱為引導蜜蜂群生存發展的“蜂群思維”:“沒有一只蜜蜂在控制它,但是有一只看不見的手,一只從大量成員中涌現出來的手,控制著整個群體。”

    (二)以系統思維為基礎的系統論與元宇宙的適配性

    系統論就是以系統思維為基礎建立起來的社會學理論,盧曼教授對系統論的界定與系統思維采取了相同的邏輯,即社會的發展是一個從塊狀分化向功能分化過渡的漸變過程,功能分化通過分工把整個社會區分為作為其一部分而存在的擁有專門功能的諸系統。盧曼教授指出:“系統對行動的選擇本身來自系統之內,是由系統內在的規則所引導,在系統之中,溝通性行動特別適合在運作上實行系統/環境這組差異。”

    元宇宙是一個全新社會,也需要根據功能分裂為若干子系統,元宇宙的各個子系統都具有運作的封閉性和認知的開放性,都是通過與元宇宙的溝通獲取外部信息,然后根據自己內部的邏輯決定采取哪些行動,而不是元宇宙統一指令。也就是說,對于元宇宙的各個子系統來說,所有的可變動性、各種結構,都必須先在系統內被制造出來,呈現出眾多小宇宙各自解讀所造成的根莖結構。在互動過程中,元宇宙子系統的外部環境就是元宇宙本身。因為在系統論看來,系統分化就是在系統之中重復進行系統與外部環境這組差異的檢驗。在此,作為整體的系統為了建立它自己的各個分系統,會將自己本身當作各個分系統的外部環境。在元宇宙這個外部環境中,許多循環封閉的、維持邊界的子系統彼此成為對方的環境,它們相互維持,在不被干預的情況下,對彼此間的關系作出自主性調適。

    由此可見,元宇宙這個功能分化的社會需要一個個子系統根據自己的內部結構各自采取行動,共同架構元宇宙世界,元宇宙是將以往已經出現的各種技術進行的整合,各個子系統以智能化技術為支撐,包括網絡和算力技術;人工智能技術;區塊鏈技術等重要模塊。由于本文探討的話題是元宇宙貨幣系統的風險,所以本部分只介紹貨幣系統,對其他系統不作進一步展開。

    二、系統論視閾中元宇宙的貨幣系統解讀

    在對元宇宙貨幣系統進行解讀時,需要明確這一元宇宙子系統賴以存在的底層技術以及其中的貨幣種類。

    (一)元宇宙貨幣系統的底層技術

    元宇宙中貨幣的定義與現實世界貨幣的定義存在顯著區別。在元宇宙貨幣中,加密貨幣占據主導地位,與此同時,受加密資產多鏈化趨勢的影響,加密貨幣會與法定貨幣、中央銀行發行的數字貨幣、穩定幣共存于元宇宙之中。因此,元宇宙有著不同于現實世界的貨幣系統,在元宇宙中,每個用戶都能用商品或服務交換其他用戶眼中有價值的東西,這些有價值的東西可能包括視頻類游戲的裝備,也可能包括非同質化通證(NFT)、比特幣等加密貨幣,電子貨幣以及傳統法定貨幣,這些價值的交換以技術為支撐,包括但不限于分類賬技術和智能合約。由此可見,分布式分類賬技術是元宇宙貨幣系統賴以存在的底層技術,區塊鏈技術正是一種典型的分布式分類賬技術,在區塊鏈技術基礎上的互通性與無瑕疵交易是保障元宇宙用戶良好體驗的關鍵。在區塊鏈中,用戶的每次交易都會經過網絡的驗證,形成區塊,進而通過加密技術將其添加至已有的交易鏈條之中,是一個按照時間順序排列的數據庫,這個數據庫具有分布性、開源性和不可更改性。在區塊鏈中,每個參與者都可以保存一份自動更新的分類賬副本,這些副本保持不變,沒有中央管理者,使用者可以對鏈上交易完全放心。

    由于區塊鏈的不可更改性,這種技術能夠對NFT、比特幣等眾多數字化資產的交易進行安全保障,在區塊鏈技術的保障之下,“交易在一個只能添加新數據(區塊)而不可修改的數據庫中按時間順序被驗證、執行和記錄,并被蓋上‘時間戳’,由此形成的全部數據全天候地向公眾開放,隨時供查閱和驗證。”區塊鏈儲存了世界范圍內許多去中心化的不同節點,能夠建立和維持交易的一方與交易相對人或交易中間人(比如銀行)之間的信任,能夠讓交易各方基于全球性共同基礎的任何一種類型的交易實現非居間化和去中心化。其就像一張龐大的電子數據表,這張數據表用來記錄全部資產,以及作為一個記賬系統用以在全球范圍內交易這些資產,這使得區塊鏈能夠涵蓋世界范圍內的交易各方的所有形式的資產。

    因此,借助區塊鏈,網絡交易中的各方對交易活動產生的信息一目了然,無需互相提防,可以毫無負擔地進行價值交換。元宇宙的虛擬貨幣不由各國中央銀行發行,而是一種個人對個人形式的加密數字貨幣,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保證貨幣支付體系各個環節的安全性。區塊鏈的這些優勢契合元宇宙中的交易習慣和數字貨幣的特征,元宇宙貨幣系統的去中心化特征與區塊鏈囊括了全球范圍內所有分布式節點恰好能夠對應,元宇宙中用戶可以將任何形式的資產進行交換與區塊鏈能夠包羅任何形式的資產交易的優勢具有方向上的一致性。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元宇宙的貨幣系統以提供全新的、未經許可的金融服務生態系統為核心,無需各國中央政府授權,世界上任何身份的人皆可自由參與。

    (二)元宇宙貨幣系統的代表性貨幣

    作為元宇宙貨幣系統交易媒介的貨幣既包括傳統法定貨幣,又包括各種形式的虛擬貨幣。虛擬貨幣既包括比特幣等同質化加密貨幣,又包括非同質化通證,以及穩定幣。

    一是同質化加密貨幣。元宇宙貨幣系統提倡的同質化加密貨幣包括比特幣、以太幣等由私人主體發行的虛擬幣。目前為止,比特幣是區塊鏈技術應用最廣泛、市值最大的加密貨幣,其市值比重達到57.6%,是所有虛擬貨幣中比重最大的一種。除比特幣以外,其他加密貨幣也在個人之間的交易中占據著一定比重,以太幣就是其中一種,這種加密貨幣希望給終端設計者提供一個完整的從終端到終端的系統,讓終端設計者能夠開發出一種受信賴的用于物品傳輸的電腦程序,進而通過設計一個人們能夠合理期待私人間達成的協議能夠自動執行的程序來提供一種彼此信任的方式。在此基礎上,以太幣的一個重要目標是在雖然達成合意,但缺乏信任對方的途徑的私人之間促成交易的發生。

    二是NFT。非同質化讓一個物品擁有與其他所有物品都完全不同的特征,從而使得人們能在第一時間將這一物品從海量物品中挑選出來。非同質化通證就是一種每個通證都具備獨一無二因素的數字化資產,是“基于以太坊智能合約及相關標準形成的帶有特殊可追溯標記的數字通證,”非同質化決定了這種資產與比特幣等同質化加密貨幣不同,同質化資產雖然同樣以區塊鏈這種分布式分類賬技術為底層技術,但是每一個同質化代幣是完全相同的,并不具備獨一無二的因素,而非同質化通證中,每一個通證都是獨一無二的,其他加密貨幣失去以后仍然可以替代,NFT失去后無人可以替代。可以說現實世界里有什么東西,元宇宙里就可以有什么NFT,交易可以通過NFT完成,元宇宙中的NFT持有者能夠像用物換錢一樣用NFT換取物品,非同質化通證正在成為元宇宙交易系統的媒介。

    三是穩定幣。穩定幣屬于同質化加密貨幣,但是與比特幣等加密貨幣在價格上的高度波動性不同,它致力于通過關聯其他資產或者資產集合來維持一個穩定的價值,在網購等領域作為一種支付工具來使用,其同樣有可能作為一種虛擬的貨幣工具被嵌入智能合約等分布式分類賬技術的應用之中。這種資產通過兩種獨特機制維護自身價值的穩定,一種是資產主導型機制:發行者通過法定貨幣或者其他虛擬幣來支撐自身價值;另一種是算法主導機制:發行者通過算法決策來增加或者降低穩定幣的供應量以回應用戶對穩定幣需求的變化。由此可見,穩定幣這種同質化加密貨幣與比特幣等加密貨幣不同,其本身不具備固有的價值,而是必須通過關聯其他類型的貨幣來追求穩定的價值。

    三、元宇宙貨幣系統的風險

    元宇宙希望通過以區塊鏈為基礎的貨幣系統構建一個無需中央銀行介入,規避政府監管的去中心化的藍圖,這可能會給我國造成一系列風險,這些風險一方面來源于元宇宙貨幣系統自身,另一方面來源于元宇宙貨幣系統與我國社會現實的互動。

    (一)元宇宙貨幣系統自身的風險

    元宇宙貨幣系統本身的風險源于普通用戶的購買能力與加密貨幣價格的不適配,進而導致元宇宙的貨幣系統成為少數富人的專屬。雖然元宇宙的貨幣系統能夠容納不同種類的貨幣,但是區塊鏈是元宇宙貨幣系統賴以存在的底層技術,這就決定了加密貨幣在這一子系統中占據著主要份額。與法定貨幣不同,加密貨幣一方面能夠作為商品或服務的支付工具;另一方面也是一種投資項目,具備支付工具和投資理財的雙重屬性。作為加密貨幣的NFT甚至在支付工具和投資產品的雙重屬性之外具備了收藏品這一第三層屬性。加密貨幣的這種投資產品屬性意味著其價格在很多情況下會非常高昂,以NFT為例,每一枚NFT都憑借自身獨一無二的特征被標出非常昂貴的價格,2021年有一枚非同質化通證的成交價格甚至達到6930萬美元。盡管并不是每個通證的成交價都如此高昂,但其價格至少達到數千美元。

    高昂的價格會導致大多數元宇宙用戶因缺乏足夠的資金而無法獲得加密貨幣,進而也就無法在元宇宙中進行商品或服務的購買。雖然元宇宙的貨幣系統包容不同種類的貨幣,但是占據主導地位的依然是加密貨幣。隨著元宇宙藍圖的落實,許多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完全有可能在交易時要求元宇宙用戶必須使用加密貨幣進行結算。

    (二)區塊鏈去中心化藍圖的不完美性

    1.計算能力引發話語權的不平衡性

    雖然元宇宙的貨幣系統以區塊鏈為底層技術,但是區塊鏈的去中心化嘗試可能尚未達到最圓滿的狀態。區塊鏈添加信息、驗證交易、挖掘新的區塊的唯一方法是讓計算機解決復雜的數學問題(哈希函數運算),且隨著時間推移,這些問題會越來越復雜,因此每臺計算機是否能夠在區塊鏈中產生影響力的關鍵是其計算能力。而隨著需要解決的數學問題的難度逐漸提升,只有那些算力極強的計算機能夠在區塊鏈中產生影響力,進而擁有發言權。算力不足的計算機即使能夠作為節點,其話語權也明顯不足,算力較強的計算機成為節點以后,會憑借其強大的區塊挖掘能力掌控越來越多的加密貨幣。

    以比特幣為例,在比特幣區塊鏈中,如果某一個體能夠控制超過一半的挖礦能力,就能隨意驗證任何區塊,而由于大多數挖礦行為是通過多個參與者共同運作的礦池進行,某個礦池能夠聚集超過一半的挖掘能力并非天方夜譚。截至2020年年底,在850萬枚比特幣中,最上層的1000個投資者掌控著將近300萬枚,最頂層的10000個投資者掌握著將近500萬枚。比特幣的挖礦能力也集中在少數人手中:百分之十的礦工掌控著百分之九十的挖礦能力;百分之零點一的礦工掌控著將近百分之五十的挖礦能力。甚至有一家公司一度控制了42%的比特幣挖掘能力。如果某一主體掌握了超過一半的挖礦能力,其就能夠掌握比特幣交易的大量話語權。此外,在比特幣的交易過程中,區塊鏈地址類似于銀行賬戶,任何人都可以向任何地址發送比特幣,但是與銀行賬戶不同的是,比特幣地址可以自由創造,因此典型的情況是:一個主體控制著數個區塊鏈地址,甚至會出現企業控制著數百萬上千萬個地址的極端情況。

    2.區塊鏈中心化邊緣服務的脆弱性

    如前所述,向區塊鏈中添加交易信息、產生新的區塊的唯一方法是電腦能夠解決難度不斷提升的哈希函數。然而,作為節點的大量電腦不具備如此強大的算力,解決不了日益高難度的哈希函數運算題,這就導致大量元宇宙用戶在用現金兌換虛擬貨幣,或者用手中的虛擬貨幣購買商品或服務時無法通過自己的電腦將交易記錄添加到區塊鏈中,而只能通過作為區塊鏈邊緣服務的錢包服務或者交易所進行虛擬貨幣的交易。但是當元宇宙用戶使用區塊鏈提供的錢包服務時,其必須像信任銀行一樣信任錢包;當用戶在交易所內購買虛擬貨幣時,也必須像信任銀行一樣信任交易所。這使得錢包服務和虛擬貨幣交易所實際上成了元宇宙用戶購買商品服務、兌換虛擬貨幣的必經中介,沒有錢包或交易所,用戶就無法在元宇宙中購買商品。

    也就是說,雖然區塊鏈力圖通過點對點交易的方式擺脫銀行這個交易中介的影響,但是受各個節點的算力所致,用戶又必須通過錢包服務和交易所進行虛擬貨幣的獲取和交易。雖然邊緣化銀行,

    但是依然需要通過錢包和交易所,去掉了一個交易中樞,卻又來了下一個交易中介。然而,錢包服務和虛擬貨幣交易所都不受各國商業銀行的管轄,從而也就失去了銀行才能采取的防火墻等保護措施,事實上擔任著與銀行相似的交易中樞角色,但是卻缺少銀行的資產保護能力,作為區塊鏈邊緣服務的錢包和交易所因而都面臨輕易遭受犯罪分子攻擊的風險。全球最大的加密通貨交易所Mt.Gox就在2015年遭遇不法分子遠程攻擊,19000枚比特幣被盜,共計損失達到5.1億美金,Mt.Gox隨即宣布永久停服。

    由此可見,雖然元宇宙的貨幣系統致力于構建一個去中心化的交易空間,但是由于區塊鏈的算力要求和區塊鏈邊緣服務的中心化特征,虛擬貨幣的交易活動并沒有完美實現去中心化的構想。

    (三)不完美的去中心化的金融風險

    1.金融市場風險

    區塊鏈節點計算能力引發的話語權不平衡可能導致虛擬貨幣的投資者肆意操縱虛擬貨幣的價格,令其暴漲或暴跌,這導致虛擬貨幣的壟斷投資者能夠以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之名行虛擬貨幣交易的中心化之實,進而逃避國家金融機構的監管。雖然元宇宙的貨幣系統倡導以區塊鏈為底層技術的去中心化的、匿名的、點對點的交易支付系統,但如前所述,由于電腦具備足夠計算能力方能向區塊鏈中添加交易信息進而驗證每筆虛擬貨幣交易,不同計算能力的電腦在區塊鏈中的話語權嚴重不平衡。

    元宇宙的貨幣系統以虛擬貨幣為核心,要求用戶使用加密貨幣進行結算,如果我國元宇宙用戶在交易活動中使用加密貨幣進行結算,就必須耗費大量資金去兌換這些貨幣。如前所述,由于虛擬貨幣的交易活動因節點計算能力不同并未徹底去中心化,掌控大部分虛擬貨幣和計算能力的壟斷投資者會憑借自己掌控的虛擬貨幣和區塊驗證能力操縱貨幣價格,這會導致元宇宙的金融系統用壟斷投資者的口頭承諾代替法定貨幣的國家信用,實際上是以壟斷虛擬貨幣投資者為核心搭建起了與我國現有金融體系分庭抗禮的另一個金融體系,這個體系因為元宇宙的普及將會越來越多地得到用戶青睞,沖擊人民幣的金融市場地位,進而全面沖擊我國金融市場。如此一來,虛擬貨幣就能夠輕易突破嚴格的金融準入,低成本甚至無成本自由發行,一本萬利。這種無限的信用擴張會全面沖擊現有的金融市場及貨幣體系,引發金融市場危機。

    2.資本流失風險

    任何元宇宙用戶均可以使用虛擬貨幣與境外用戶進行交易,即使在實施外匯管制的我國,只要交易活動的一方位于境外或者是外國人,交易雙方就可以借助元宇宙的無國界性突破我國法律的限制,將資產轉移到境外。這樣的情況可能會刺激我國元宇宙用戶借助投資非法定虛擬貨幣的名義暗中將手中的資本以合法的名義轉移到海外。我國實行資本管制制度,我國公民不能隨意將人民幣兌換成美元、歐元等法定貨幣,必須通過銀行這個權力中樞,并進行登記。然而,元宇宙對虛擬貨幣的提倡使得我國用戶可以將手中的人民幣兌換成虛擬貨幣,然后憑借元宇宙的無國界性將兌換后的虛擬貨幣再兌換成別國法定貨幣,從而將資本轉移到境外,進而導致我國的資本管制制度實際上被架空,比特幣就是典型案例。比特幣挖礦接近九成由我國交易者所進行,原因就是比特幣交易能夠逃避外匯管制,是極少數能夠將我國國內的資產合法轉移到海外的方式之一。當我國元宇宙用戶以交易的另一方是海外元宇宙用戶,必須使用虛擬貨幣作為結算工具為理由使用非法定虛擬貨幣時,這些用戶就完全有可能借助比特幣等非法定虛擬貨幣交易的方式將資產合法轉移到境外,最終導致我國各行各業的資本流失。

    3.“后果自負”模式下的資金蒸發風險

    虛擬經濟中的各種虛擬資產在交易過程中對價格的決定并不會遵循價值規律,而更多地取決于虛擬資產持有者和參與交易者對未來虛擬資產所代表的權益的主觀預期。這會使得虛擬資產的市場價值時常偏離現實資產的增值能力,而這種偏離由于投資者的“追漲殺跌”得到進一步強化,泡沫經濟得以產生。泡沫經濟在資產價格正反饋機制的作用下具有黑洞般的“超引力”,能快速汲取社會資源涌入虛擬經濟,造成實體經濟“失血”并擾亂再生產過程。元宇宙以虛擬貨幣為核心的交易活動是一種典型的虛擬經濟活動,由大量碎片化且各自獨立的交易構成,這些交易無需遵守任何“確保投資者獲得與投入資本等值的回報”的法律法規。

    這樣的話,虛擬貨幣購買者只是為區塊鏈投入資金,但這種投入并不會得到任何收益保證,虛擬貨幣的銷售代表的是一種以小額投資者為目標的“購者自慎”的嘗試。也就是說,元宇宙用戶在使用資金購買虛擬貨幣時,不會得到任何投入必有回報的保證,用戶兌換虛擬貨幣是一種“后果自負”模式的投資。這導致元宇宙用戶使用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時,由于沒有收益回報的保證和對風險缺乏了解,對虛擬貨幣價值的確定不會遵循價值規律,而是取決于預期。這樣的做法很可能導致虛擬貨幣的價格忽高忽低,遠遠不如人民幣等法定貨幣一樣長期穩定。當虛擬貨幣投資者預期過高時,虛擬貨幣的價格也會很高,過高的虛擬貨幣價格會誘使大量元宇宙用戶將資金投入元宇宙虛擬貨幣的交易。

    然而,對于一個特定的主體來說,虛擬經濟雖可以創造貨幣性財富,但不會創造物質性財富(包括技術、服務等無形財富),也就是說,通過虛擬經濟,個人能獲得增量貨幣,但是對整個社會而言并沒有增加實際的物質性財富。元宇宙用戶將大量資金兌換虛擬貨幣的做法雖然使得用戶手中的虛擬貨幣數量大幅增加,但社會財富整體卻并未增加。與此同時,去中心化的加密貨幣沒有政府信用和大型金融機構的擔保,此時,私人數字貨幣往往容易陷入嚴重信任危機。銀行擔保的缺位會滋生元宇宙用戶的不信任感,導致元宇宙用戶對貨幣價值的預期降低。當虛擬貨幣因為元宇宙用戶的預期降低時,其價格就會發生回落,用戶耗費大量財富獲得的虛擬貨幣資產就會嚴重縮水,此時元宇宙用戶會出于止損的目的拋售手中的虛擬貨幣。這種情況在用戶使用NFT進行支付的情況下會更加嚴峻,雖然元宇宙用戶無法占據其他用戶的NFT上的圖案,但是其他用戶可以偽造該圖案并聲稱這才是原始圖案,這會使得許多元宇宙用戶誤認為某個偽造的NFT出自名家之手而花費大量金錢去購買,最終花費大量金錢卻只獲得了沒有價值的偽劣貨幣。一來一回,元宇宙用戶的資金就會因為虛擬貨幣的貶值而蒸發。

    四、元宇宙貨幣系統風險的法律對策

    由于元宇宙貨幣系統的風險來自其本身以及其與外部環境的互動,因此元宇宙貨幣系統的風險對策應當從兩方面入手:第一,貨幣系統內部風險的法律對策;第二,元宇宙貨幣系統外部金融風險的法律對策。

    (一)元宇宙貨幣系統內部風險的對策

    1.大型元宇宙網絡平臺不能拒絕法定貨幣支付

    應當指出,元宇宙貨幣系統提倡用戶使用虛擬貨幣進行支付結算并非源于這一子系統自身,而是來自元宇宙的去中心化藍圖。元宇宙藍圖致力打造一個虛擬現實互通的世界,現實世界的元宇宙用戶可以通過現實拓展技術操縱其在虛擬世界中的數字化人格進行內容的自主性創造,因此元宇宙藍圖中的虛擬經濟活動是元宇宙自主性創造活動的自發性衍生物。而元宇宙用戶對于活動的自主性創造,不是像在現實中一樣被動接受權力中樞設置的活動就是一種去中心化的設想。由此可見,去中心化藍圖是元宇宙固有的治理理念,而不是由元宇宙的貨幣系統提出的理念。也就是說,是去中心化構想決定了元宇宙貨幣系統選擇去中心化的底層技術和無中介虛擬貨幣,而不是元宇宙的貨幣系統采取了去中心化的底層技術才導致元宇宙藍圖的去中心化。

    因此,只要元宇宙的治理理念是去中心化的,即使元宇宙個別子系統沒有完全落實去中心化的構想,也不影響整個元宇宙的去中心化標簽。元宇宙用戶無論使用現金、中央銀行數字貨幣還是加密貨幣進行結算,對于元宇宙的去中心化藍圖并不會產生重要影響,這也是前述元宇宙貨幣系統能夠同時包容不同類型貨幣的原因。元宇宙用戶購買商品或服務時,未必一定要使用加密貨幣進行支付結算,使用法定貨幣也同樣不違背元宇宙的去中心化設計,元宇宙中的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不能以去中心化為由拒絕用戶使用法定貨幣進行支付。

    如此一來,元宇宙貨幣系統內部風險的解決方案是首先,負責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元宇宙各大網絡平臺應當接受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或者中央銀行發行的數字貨幣進行支付結算,而不能設立“必須使用加密貨幣結算”這樣的格式條款,同時,我國的監管機關應當開通元宇宙支付方式的投訴通道,對各大元宇宙平臺的支付要求進行監督,一旦發現有平臺出現強制性的貨幣要求時及時進行糾正。

    2.元宇宙網絡平臺應當合理控制元宇宙物價

    如前所述,元宇宙的目標并不是建立一個完全脫離現實的虛擬空間,而是通過數字孿生、現實拓展和虛擬現實等智能技術在虛擬空間中建造一個與現實世界高度近似的世界,用戶在這個世界中的行為在現實中同樣有效,用戶行為的法律效果將會外溢到現實之中。元宇宙藍圖要打造的世界仿佛現實世界自己在照鏡子,現實中的一切在元宇宙中都會通過數字孿生技術存在自身的鏡像。以此類推,現實中的物品,乃至元宇宙用戶需要的商品,在元宇宙中同樣存在著自己的“孿生兄弟”,這種孿生商品與現實中的商品在各種屬性上都應該是相同的。

    既然元宇宙中的孿生商品與現實商品在各種特征上與前者相同,那么在價值和使用價值方面,兩者也不應當存在明顯區別,現實中的商品價值與其在元宇宙中的孿生兄弟的價值應當相同;現實商品的使用價值是怎樣的,其在元宇宙中對位的孿生商品的使用價值也應當是怎樣的。價值是價格的基礎,現實商品與元宇宙中的對位孿生商品價值相同,兩者的價格也應當基本相同。在此基礎上,元宇宙的大型網絡平臺在提供與現實商品相對應的孿生商品時,應當遵循價值規律,現實商品的價格是多少,與之對位的孿生商品的價格也應當相同或者基本相同,而不應當隨意標價。比如,一件衣服在現實中售價1000元人民幣,負責售賣與衣服相對位的同一件虛擬衣服的網絡平臺對該虛擬衣服的標價也應該是1000元人民幣左右。如此一來,大多數缺乏對價格昂貴的加密貨幣的購買能力的元宇宙用戶在無能力購買加密貨幣的情況下,至少對于大量的元宇宙數字化日常用品能夠通過法定貨幣進行結算,而這些與現實物品一一對應的孿生物品的價格由于必須與現實物品匹配,元宇宙用戶對于這些數字化物品擁有足夠的消費能力。這樣的話,大多數元宇宙用戶至少能夠通過法定貨幣保障自己在元宇宙中的基本生活需要。

    因此,只要求元宇宙網絡平臺在提供商品時不能拒絕法定貨幣的支付還不能完全解決元宇宙可能成為少數富人的專屬這一風險,元宇宙網絡平臺還應當遵循價值規律,對元宇宙用戶所需要的數字化日常用品進行與該商品在現實世界中的對位商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標價。

    (二)元宇宙貨幣系統外部金融風險的法律對策

    虛擬貨幣是元宇宙貨幣系統的核心,治理元宇宙外部金融風險的關鍵是讓虛擬貨幣能夠始終受到虛擬貨幣制度的約束。目前,我國的虛擬貨幣制度同元宇宙的貨幣系統存在矛盾,在探討元宇宙外部金融風險的法律應對時,應當對這種矛盾進行調和。

    1.我國的虛擬貨幣制度:禁止置于流通,容許個人互換

    目前為止,我國對于虛擬貨幣選擇了非常謹慎的方案,2017年央行等中央國家機關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指出,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任何交易平臺均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為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2021年央行等中央國家機關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規定: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從中央國家機關的規定可以看出兩種制度設計,第一,我國禁止任何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進行虛擬貨幣的兌換,無論這兩種組織隸屬于我國還是境外,也無論這種兌換是用一種虛擬貨幣兌換其他虛擬貨幣還是用虛擬貨幣兌換法定貨幣,都不能被容許;與此同時,我國并未禁止個人之間進行的虛擬貨幣互換或者一人用虛擬貨幣兌換另一人手中的法定貨幣的行為。公告中兌換禁止的規范對象的表述是“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而不是“任何平臺與個人”。由此可見,我國實際上并沒有強行禁止公民個人之間進行的與虛擬貨幣有關的兌換。也就是說,央行和其他機關對于個人之間的虛擬貨幣兌換采取了“法無禁止”的態度。第二,我國禁止任何組織和公民個人將非法定虛擬貨幣置于流通。公告規定為:非法定虛擬貨幣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而并沒有區分到底是哪些主體不能將虛擬貨幣置于流通,而公告沒有明確指出的原因“并非意指‘法律沒有規定’,而是指‘法律沒有評價’”。沒有評價的原因是如果一個規定針對任何組織和個人都適用,就沒有必要把作為約束對象的所有組織和個人專門列出。公告對于虛擬貨幣的流通禁止規定適用于任何組織和個人,無論是企業、平臺,還是公民個人,均不得將手中的虛擬貨幣置于流通,而不是像兌換禁止規定那樣只針對組織。

    2.元宇宙貨幣系統與我國虛擬貨幣制度的矛盾

    然而,元宇宙貨幣系統以區塊鏈為底層技術,依賴虛擬貨幣,不但鼓勵用戶用法定貨幣兌換虛擬貨幣,而且鼓勵用戶(無論是個人還是平臺)使用虛擬貨幣進行交易結算。顯而易見,元宇宙貨幣系統的這種偏好將與我國目前的虛擬貨幣制度產生矛盾。第一,元宇宙的貨幣系統鼓勵任何組織和個人使用虛擬貨幣進行結算,推動虛擬貨幣的流通,與我國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進行加密貨幣流通的制度設計不相符。第二,元宇宙貨幣系統積極推動企業和平臺為用戶兌換虛擬貨幣,誘導用戶將手中的人民幣、美元等法定貨幣兌換成加密貨幣,與我國目前禁止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從事虛擬貨幣兌換業務的規則不相容。

    對虛擬貨幣主導力量的挖掘表面上是去中心化的過程,實際上需要以法律作為治理手段,在虛擬貨幣和區塊鏈相互結合的系統中,適當的監管和擔保的功能應該具有怎樣的設計不僅僅是技術問題,更是規則建立和價值引導的過程。在解決元宇宙貨幣系統的外部金融風險時,一方面,我國可以進一步推廣由央行發行的,以央行為中心的數字化人民幣,同時構建數字化人民幣的違法活動禁止規則;另一方面,我國應當著力構建以虛擬貨幣壟斷投資者為中心的非法定虛擬貨幣的監管制度。

    (三)法定數字貨幣的強化推廣與監督規則構建

    1.數字化人民幣與元宇宙貨幣系統的兼容性

    在我國已經明確禁止虛擬貨幣流通的情況下,我國短期內應對元宇宙貨幣系統風險的方案不太可能是直接允許虛擬貨幣流通,而必須另尋他策。有觀點提出,可以承認比特幣在私人主體之間的流通,使得比特幣在特定私人主體之間成為貨幣。但是這樣的觀點忽視了我國已經明確禁止虛擬貨幣流通的規定,可能導致虛擬貨幣的交易黑市,讓虛擬貨幣的壟斷投資者成為元宇宙用戶交易活動的實際支配者,最終導致整個元宇宙的正常秩序受損。在這種情況下,應對元宇宙金融風險的一個可能的解決方案是從數字化人民幣入手。

    虛擬貨幣結算實際上就是通過構建peertopeer網絡,在無需第三方信用機關介入的情況下防止雙重支付,確保網絡結算直接從一方過渡到另一方。元宇宙選擇虛擬貨幣作為結算工具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保障結算能夠從一方用戶直接過渡到另一方用戶,這種背景下,雖然數字化人民幣由央行發行和管理,具有中心化特征,與元宇宙的去中心化藍圖在名義上存在邏輯沖突,但是如前所述,元宇宙的貨幣系統目前并未百分百實現去中心化。雖然數字化人民幣與元宇宙貨幣系統名義上存在邏輯沖突,但是與元宇宙貨幣系統的現狀并不存在根本性沖突。如果我國能夠把數字化人民幣的目標放低,將目標由“促進元宇宙的經濟交往和支付結算”改為“不妨礙元宇宙的經濟交往和支付結算”,就有可能讓數字化人民幣在很大程度上滿足元宇宙對支付結算的要求。數字化人民幣在所有權方面不要求數字人民幣的持有人在商業銀行開設賬戶,數字貨幣的持有人與銀行之間并無法律關系;在支付方面采雙離線模式,付款人與收款人完成支付均無須聯網,銀行在支付過程中,不起到履行輔助人的作用。

    由此可見,除了中心化特征與元宇宙不相符以外,數字化人民幣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滿足元宇宙對貨幣“確保結算直接從一方過渡到另一方”的要求,數字化人民幣清算效率高,交易成本低,其所具有的法定貨幣屬性和技術優勢適宜在元宇宙空間與現實社會的二元交換中用于支付結算。加大數字化人民幣的推廣力度,鼓勵外國元宇宙用戶在與我國元宇宙用戶進行交易時使用數字化人民幣,已經是在我國禁止加密貨幣流通的前提下,能夠最大程度滿足元宇宙結算要求的舉措。同時,大力推廣數字化人民幣也能保障我國元宇宙用戶在交易時擺脫虛擬貨幣的價格實際上掌握在少數壟斷投資者手中,不遵循價值規律而只由壟斷投資者肆意決定的弊端。

    2.數字化人民幣的監督規則

    在鼓勵元宇宙用戶使用數字化人民幣進行支付結算的同時,我國也應當對數字化人民幣的交易活動進行監督,最合適的監督主體就是央行。法定數字貨幣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央行可以較為容易地實現鏈上取證與追查,定位至用戶個體。如果央行能夠單獨出臺或者與其他部門聯合出臺規則,建立數字化人民幣監督制度,就有可能對元宇宙用戶的貨幣使用活動進行一定程度的約束。一是,央行可以出臺事前預防規則,嚴禁數字化人民幣使用者利用這種法定貨幣進行洗錢、賭博、惡意炒作、軟件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爭取在源頭上杜絕元宇宙用戶違規使用數字化人民幣。二是,央行可以出臺事后懲治規則,規定當使用者通過數字化人民幣實施上述違法犯罪活動時將會面臨的懲罰措施,比如針對輕微違法行為進行賬戶的封禁,針對重度違法行為乃至犯罪行為進行賬戶的強制注銷、移送公安機關進行處理等。

    (四)非法定虛擬貨幣的監管制度構建

    應當看到,以推廣數字化人民幣來應對元宇宙對虛擬貨幣的要求并不是十全十美的解決方案,用數字化人民幣作為元宇宙的結算貨幣直接將非法定虛擬貨幣全部排除在元宇宙之外,實際上是選擇了銀行作為元宇宙吸收用戶手中資金的主要渠道,而選擇以國家信用作為擔保的國有銀行作為吸收社會投資的主要渠道,以此構建金融系統的基礎,一方面使得所有交易風險都能夠由國家背書來保證,另一方面卻不可避免地形成管制型的金融體系。這種管制型金融體系背后仍然是一種以央行為中心的控制式社會管理思維,與前述系統治理思維存在矛盾,可能會束縛非法定數字貨幣的良性發展空間。

    社會發展取決于社會系統復雜性的增加,尤其是經濟規模和經濟獨立性的增加,這導致了傳統法律結構的瓦解,進而導致不適應的社會結構條件遭到淘汰。元宇宙貨幣系統引發了超大規模的資金投入,其致力于在現實金融體系以外建立自身獨立的以虛擬貨幣為媒介的貨幣系統,這種超大的經濟規模和獨立的貨幣系統勢必會導致不適應元宇宙金融系統的制度面臨著遭受時代淘汰的風險。因此,為徹底適應元宇宙的金融系統,推廣數字化人民幣是權宜之計,在此之上,我國仍然需要尋找能夠囊括虛擬貨幣的經濟風險避免方案。

    元宇宙具有無國界性,我國的元宇宙用戶既可能與我國用戶進行境內交易,也可能與外國用戶進行跨境交易,在與外國用戶交易時,雖然非法定虛擬貨幣可能在小范圍內提供相應價值等量,但絕對無法實現與法定貨幣相同的效果,當出現系統性流動問題時,非法定虛擬貨幣無法承擔銀行的最終貸款人角色,無法有效應對通貨膨脹和通貨緊縮問題。由于功能上的差異,我國的數字化人民幣與加密貨幣并不是互斥關系,而是能夠承擔不同功能的相容關系。如果我國能嘗試構建一種將數字化人民幣與加密貨幣全都包括在內的元宇宙貨幣制度,則可以既推廣數字化人民幣,也可以促進非法定虛擬貨幣的良性發展,就有可能既不沖擊人民幣的地位,也能夠適應元宇宙對虛擬貨幣的要求。

    構建合適的監管制度是促進元宇宙非法定虛擬貨幣良性發展的一個可行的方案。雖然元宇宙是一個去中心化的社會階段,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國家機關可以在這個全新的社會階段中消極不作為。相反,立法機關和政府應當積極適應元宇宙,并對這個全新社會的風險防控采取力所能及的舉措。在對元宇宙的金融風險進行控制時,我國立法機關和政府、大型網絡企業可以對加密貨幣業務進行監管,并合作出臺合適的監管規則。

    第一,我國可以嘗試推行非法定虛擬貨幣雙重經營許可制度。全國人大或者央行未來可以出臺這樣的法律規定:虛擬貨幣投資者如果希望在我國境內開展虛擬貨幣交易、支付結算等業務,必須向央行、證監會、財政部和地方財政局等國家機關申請登記,取得第一重經營許可,在取得第一重許可以后,還需要根據其想要開展的具體業務再取得各自領域分管機關的經營許可。日本2017年修訂的資金結算法就規定:虛擬貨幣交易機構要在日本開展業務,首先要將名稱、住所地、虛擬貨幣名稱、交易內容和方法等事項向財務局申請登記,同時,虛擬貨幣交易機構除取得“虛擬貨幣交換業”的牌照外,還應當根據其經營業務的不同,取得相關領域的牌照。

    無獨有偶,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也在2019年出臺的加密資產市場管理條例第54條規定:想要在歐盟成員國提供加密資產服務的法人應當經過其注冊登記地的歐盟成員國主管機關授權,獲取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資格,在授權申請時應當提交重要信息,包括名稱、運營網站與現實地址、章程、服務種類和程序、無犯罪記錄證明、工作經驗證明、風險評估計劃和持續性業務計劃等。元宇宙的加密貨幣就是一種典型的加密資產,加密資產市場管理條例的這些規定毫無疑問能夠適用加密貨幣等領域。

    雖然我國目前仍然禁止加密貨幣的流通,但是隨著元宇宙的落實,我國可以嘗試借鑒歐洲和日本等國家或地區的規定,實行虛擬貨幣運營雙重許可制度。一是,在國家層面,我國可以參考歐洲,走出第一步:虛擬貨幣經營者如果想在我國境內開展NFT等加密貨幣服務,應當首先取得國家層面的運營許可,提供加密貨幣各種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點、章程、內部控制機制、風險評估機制、具體經營人員無犯罪記錄證明等;二是,在微觀層面,我國可以參考日本,再走一步。加密貨幣在取得第一重許可后,應當再取得具體業務分管部門的運營許可,我國可以由央行、證監會、財政部門,必要時可以會同阿里、騰訊等擅長虛擬業務的企業共同對申請許可證的經營者的能力、信用、資產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從而確定是否授予其經營許可。

    第二,我國可以實行加密貨幣交易客戶信息的登記備案制度,對利用加密貨幣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進行打擊,斬斷以加密貨幣為資金來源的黑色產業鏈,規范加密貨幣的交易環境,降低元宇宙貨幣系統的犯罪風險。互聯網技術的迅速發展導致大量的網絡犯罪的既遂結構,或者說既遂流程都是上游的黑灰色產業提供資金支持,下游的犯罪行為人利用資金實施電信詐騙、跨境賭博、洗錢、恐怖活動等犯罪行為。作為上游的黑灰色產業和作為下游的違法犯罪已經“逐步形成由各個作案環節構成的利益鏈條”,分為上、中、下游,上游是手段,下游是目的。元宇宙提倡的加密貨幣不是匿名的,而是化名的,比如,每個比特幣的公鑰雖然對參與網絡的每個人都可見,但私鑰卻只有比特幣的持有者知道,公鑰就像銀行卡號,可以對外公布,而私鑰就像銀行卡密碼,只有持有者知道。由此可見,由于私鑰掌握在虛擬貨幣掌控者的手中,加密貨幣具有高度隱秘性,其無需公布交易者身份且難以追蹤,讓違法禁藥、惡意軟件開發工具、勒索軟件贖金、被盜賬號等非法交易都可以在網絡上進行且不會被取締,加密貨幣掌控者很容易在國家機關難以發現的情況下將出售這種資產的資金提供給下游的洗錢、賭博、侵犯個人信息、軟件敲詐勒索、恐怖活動等犯罪行為人。

    在元宇宙中,用戶會在很多情況下用加密貨幣進行支付結算,當我國元宇宙用戶將手中的金錢購買加密貨幣進而用于支付結算時,加密貨幣壟斷投資者就會迅速集結大量的資金,如果這些加密貨幣投資者將這些資金提供給恐怖組織利用虛擬人格在元宇宙中散布、宣揚其歪曲立場的有害言論,教唆其他虛擬人格的對應自然人令其在現實中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提供給跨境賭博團伙利用元宇宙的無國界性進行跨境賭博,就會嚴重危害元宇宙的金融環境,給元宇宙貨幣系統造成巨大損失。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國加入元宇宙,就必須對加密貨幣與下游犯罪的黑灰色產業鏈進行打擊,而打擊的關鍵就是堅持源頭治理的方案,加密貨幣就是黑灰色產業鏈的源頭。

    因此,為了斬斷虛擬貨幣黑灰色產業鏈,我國可以實行虛擬貨幣交易信息核實制度,我國金融法可以規定,當虛擬貨幣投資者與特殊對象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時,應當登記該對象的詳細信息并向主管機關報告。日本犯罪收益轉移防止法就規定,當發生下列交易時,虛擬貨幣交易機構應當確認客戶身份信息:第一,合同的內容是持續地、反復地進行虛擬貨幣交易。第二,買賣或者交換金額超過200萬日元(約12萬元人民幣)的虛擬貨幣時。第三,轉移金額超過10萬日元(約5800元人民幣)的虛擬貨幣時。我國可以嘗試參考日本的規則,在金融法等相關法律中規定,當虛擬貨幣投資者與客戶進行反復多次交易或者數額巨大的交易時,應當登記客戶的詳細信息并向銀行等主管機關備案。雖然元宇宙用戶都是用虛擬人格進行交往和交易,但是這實際上并不會影響登記和備案,元宇宙是一個鏡像世界,虛擬人格在現實中都有對應的真實存在的人,虛擬貨幣投資者在交易時只需要登記虛擬人格對應的現實主體就能夠滿足身份登記的要求。

    結語

    元宇宙依然處于剛剛起步的狀態,很多研究成果將重點放在如何發揮元宇宙的優勢身上,雖然如何發揮元宇宙的優勢固然重要,但是分析元宇宙的風險并提出解決方案同樣值得注意。因此,對元宇宙及其貨幣系統進行解讀,明確元宇宙貨幣系統可能造成的風險,進而針對這些風險嘗試提出法律對策,是推動整個元宇宙健康發展的重要條件,本文就是以此為角度展開的力所能及的嘗試。分析元宇宙貨幣系統的風險,進而提出法律對策并不是為了阻礙元宇宙的落實,而恰恰是為了讓元宇宙在法律的軌道內得到最理想的落實。當然,本文對元宇宙的解讀、對其貨幣系統內部風險和外部金融風險的分析僅僅是拋磚引玉,未來將繼續嘗試深化研究元宇宙貨幣系統的風險,以期為整個元宇宙的法學研究提供力所能及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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