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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特幣挖礦 違法(比特幣案合同無效 敲響非法“挖礦”警鐘)

    12月15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一起因比特幣“挖礦”遲遲未見收益而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法院一審認定合同無效,判決駁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額比特幣收益的訴訟請求。

    比特幣是一種基于P2P形式的虛擬網絡貨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盡管比特幣只是一種網絡虛擬貨幣,但仍然可以用來交易。在資本的炒作下,目前一個比特幣的市價已達4萬余美元。巨大的利益誘惑,讓不少逐利者開啟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挖礦”活動,導致比特幣“挖礦”合同糾紛時有發生。

    我國對比特幣“挖礦”活動歷來是旗幟鮮明地反對。從2013年開始,國家相關部門曾多次發布政策文件,一再強調比特幣并非國家有權機關發行的法定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投資交易虛擬貨幣造成的后果和引發的損失由相關方自行承擔。

    顯然,在國家不承認比特幣法律地位的情況下,投資者各方簽訂比特幣“挖礦”合同,就算合同的形式要件完全契合法律要求,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就此而言,對于北京這起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案,再討論各方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障已沒有實質意義。參與其中的投資者即使因為合同不能履行而“血本無歸”,也只能是自吞苦果。法院認定各方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體現了依法懲治違規用比特幣“挖礦”的逐利行為。司法如此鮮明地對比特幣“挖礦”活動說不,無疑給那些企圖通過比特幣“挖礦”來一夜暴富的逐利者敲響了警鐘。

    在深層次上,法院認定這起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不只是鑒于比特幣在我國沒有法律身份證,更在于比特幣“挖礦”交易行為的巨大社會危害性。由于比特幣“挖礦”是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都很大。任由這種虛擬交易盲目無序發展,必然會對推動我國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節能減排帶來不利影響。

    同時,比特幣“挖礦”行為也會進一步衍生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相關金融風險,危害外匯管理秩序、金融秩序,甚至容易引發違法犯罪活動、影響社會穩定。對于這些風險的防范,更需要司法的及時介入。司法果斷對沒有法律效力的比特幣“挖礦”合同予以否決,不僅有助于維護法律的權威,更能釋放出以法律之繩捆綁比特幣“挖礦”投機行為的強烈警示信號,倒逼逐利者在可預知的不利法律后果面前,主動打消非法逐利的歪念。

    總之,比特幣“挖礦”危害甚巨,需要動用司法在內的手段,久久為功加以整治。此番法院對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案的公開宣判,體現了司法機關對國家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應有擔當,既為那些熱衷用比特幣“挖礦”的逐利者敲響了法治警鐘,又為類案的公正裁判提供了參考視角,其意義自不待言。

    來源: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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