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貨幣搬磚盈利騙局(為什么有的數字貨幣搬磚被指控構成非法買賣外匯?)
作者:盧捷培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非法集資、網絡犯罪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核心律師
由于比特幣、ETH、USDT等數字貨幣,在不同交易所、不同時間段的價格存在差異。部分數字貨幣投資者便利用這種價格差異,低價購入、高價售出,以此賺取利潤,俗稱“數字貨幣搬磚”。而數字貨幣在不同的國家,其價格也會存在一定的差異,因此,部分專門從事搬磚業務的數字貨幣承兌商,將搬磚發展到跨越國界。即先使用外匯從國外數字貨幣持有者手中購幣,再將幣拿到國內售出,變現成人民幣,利用幣的差價獲取利潤,反之亦然。(本文僅以從國外購買數字貨幣,在國內出售來舉例)
鑒于目前我國對數字貨幣領域持嚴管態度,在國內從事搬磚業務,一旦收到帶有贓款性質的數字貨幣或資金,輕則凍卡,嚴重的可能會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或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罪名。而數字貨幣跨國搬磚涉及到我國另一個嚴管領域——外匯,部分從事跨國搬磚業務的數字貨幣承兌商被指控構成非法買賣外匯,那么,這種指控是否成立?
數字貨幣不屬于外匯,單純的跨國搬磚,不能等同于買賣外匯。
首先,根據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外匯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主要包括:“(一)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二)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四)特別提款權;(五)其他外匯資產。”
而當前的數字貨幣,即便是比特幣、以太坊、USDT等主流數字貨幣,依然缺乏國家信用背書,不具備法償性與強制性,我國也不承認數字貨幣具備貨幣屬性。從人民銀行等部委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等相關文件,以及大量的刑事、民事司法案例來看,主流觀點認定數字貨幣屬于一種虛擬商品或物品,且國家對數字貨幣相關交易行為不保護,投資者自行承擔交易風險。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比特幣、USDT等數字貨幣顯然不屬于我國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制的“外匯”,而是一種虛擬商品。換而言之,數字貨幣跨國搬磚,就是在國外使用外匯低價購買了一批虛擬商品,拿到國內高價售出,將這種跨國商品買賣定性成非法買賣外匯類非法經營罪。顯然不合常理,當前司法實踐中也不會作此認定。
那么,跨國搬磚被指控非法買賣外匯類非法經營的入罪思路是怎樣的?
眾所周知,數字貨幣搬磚,基本上都不是一次性的生意,承兌商需要不斷地完成購幣售幣的循環,即“使用外匯在境外購幣→將幣在國內出售,變現成人民幣→使用變現后的人民幣去購買外匯→再次使用外匯在境外購幣”的循環。在這個過程中,數字貨幣承兌商就很容易涉及到“資金對敲式”的非法買賣外匯中。
所謂“資金對敲”,就是指在國內賬戶之間完成人民幣的流轉,在境外賬戶之間完成外匯之間的流轉,而人民幣與外匯之間不發生直接兌換。具體到跨國搬磚業務中,一般是承兌商(張三)先聯系好一個在國內或者國外專門從事外匯兌換的人員或地下錢莊(以下統稱“地下錢莊”),再與特定的境外數字貨幣出售方(李四)進行聯系,地下錢莊指定張三將人民幣轉到國內特定賬戶,收到人民幣后,地下錢莊會將外匯打給李四,李四再將對應價值的數字貨幣轉到張三指定的錢包地址,由此張三便完成了通過地下錢莊購買外匯,再向李四購買數字貨幣的流程。
在司法實踐中,辦案機關會以張三在地下錢莊處非法購買外匯,來指控其構成非法買賣外匯類非法經營罪。
未從外匯交易本身獲利,是此類犯罪的無罪辯點之一
承兌商為了完成跨國搬磚的循環,在地下錢莊處購買外匯,屬于一種在指定場所外私自買賣外匯的行為。筆者曾在《私自委托具備結匯權限的企業結算外匯,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一文中,綜合了當前刑法及司法解釋、司法案例、調研報告、權威學者及期刊觀點,詳細論述了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私自買賣外匯,不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那么承兌商的這類行為是否構罪,核心在于利用數字貨幣跨國搬磚賺取利潤,能否認定為一種“營利目的”。
筆者認為,“營利目的”這一概念不應無限擴大。在非法買賣外匯類非法經營案中,營利目的應當是指行為人通過購買或出售外匯,從外匯交易本身獲利的目的,而不應擴大到買賣外匯之后的行為。
舉個例子,張三將自己合法持有的100萬美金,以當日官方公布匯率,出售給地下錢莊,兌換成人民幣后在國內買了一套房子,兩年后,房價大幅上漲。在這個例子中,如果以房子漲價來認定張三在外匯交易中具有營利目的,顯然不合法理。
因此,非法買賣外匯案件中的營利目的,應當限制在外匯交易本身,而數字貨幣承兌商在地下錢莊處購買外匯,常常是需要另外給地下錢莊支付手續費,是“虧錢”的;其在外匯交易本身并不存在營利目的。
綜上所述,數字貨幣并非我國刑法等法律法規所規制的“外匯”,單純的跨國搬磚,只是一種跨國商品貿易行為,不應認定為非法買賣外匯。即便承兌商因為通過地下錢莊購買外匯被指控構成非法買賣外匯,也應從其購買外匯本身不具備營利目的去積極辯護,爭取罪輕,乃至無罪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