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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特幣 法律(北京仲裁委:比特幣受到法律保護,但有個條件)

    比特幣在國內受不受法律的保護呢?

    近日,在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劉揚律師團隊代理的一則委托管理比特幣糾紛案件中,北京仲裁委員會裁定:“本案合同并非違法合同,也沒有違背公序良俗,不存在無效的情形,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仲裁委表示,“包括本案的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于虛擬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仲裁委稱,本案合同屬于自然人之間一方委托另一方管理虛擬貨幣,雙方屬于委托合同關系,雙方約定由受托人為委托人管理虛擬貨幣。本案合同并非上述文件所明確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動和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實際上,類似的仲裁曾經發生過。

    2018年,司法部曾在官方微博發布文章,標題為“深圳仲裁填補司法判例空白!確認比特幣具財產屬性受保護”,該事件被稱為“首例比特幣仲裁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只不過,兩年之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推翻了上述裁決。而原因是涉案仲裁裁決高某賠償李某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實質上是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

    可見,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的屬性是受到法律認可的,但是絕對不能涉及交易。在法律上,虛擬貨幣交易流轉或當作支付工具都不被許可。

    早在2013年12月5日,包括央行在內的五部委就聯合印發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通知》明確,比特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通知》同時指出,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提出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上述文件也是深圳市終極人民法院決定推翻“首例比特幣仲裁案”的依據之一。

    說到這里,其實就比較清楚了。比特幣在我國是否受到法律保護要分兩方面來看:一是從財產屬性而言,比特幣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二是從所謂“貨幣”屬性來看,是不受保護的。

    把比特幣作為財產或者說是一種商品,這時候是把比特幣其價值跟你的的手機、電腦、電視機其實是一樣的。

    但是你絕對不能將比特幣視為“貨幣”,去和法幣做兌換,或者進行公開交易,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其實,就算在發達國家,比如歐美日韓等國,也沒有承認比特幣的法定貨幣地位,只是認可了數字金融產品的地位,并允許進行交易。沒有法幣地位,比特幣是無法真正在普通民眾的生活中進行流通的。

    雖然在美國一些州以及瑞士國內一些地區允許用比特幣進行繳稅,但是這僅僅是在局部認可了比特幣的貨幣屬性,還沒有到國家認同的地步。

    目前,將比特幣作為法定貨幣的還只有薩爾瓦多這一個國家。當然,墨西哥、美國部分議員正在積極推動比特幣的法幣化,但是在短期內難以實現。

    #比特幣[超話]##貨幣##N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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