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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宇宙和nft的關系(NFT是啥?和“元宇宙”啥關系?侵權怎么認定?杭州法院這次審理給你講講清楚)

    錢江晚報·小時新聞記者 黃偉芬 通訊員 杭互法

    要說現在什么最火,數字藏品當屬其一。

    隨著互聯網技術和產業模式的進一步創新發展,出現了不少為NFT數字作品交易這種新型商業模式提供服務的網絡平臺。

    只是當前法律對這一比較新的事物還沒有明確規定,4月20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件,本案對NFT以及NFT數字作品的性質、NFT交易模式下的行為界定、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的屬性以及責任認定停止侵權的承擔方式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并形成了相應的司法審查標準,系涉及NFT數字作品的新類型典型案例。

    也許有人還不了解什么是NFT,先來看看。

    這是原告奇策公司與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法院當庭宣判,判決被告立即刪除涉案平臺上發布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同時賠償奇策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4000元。

    漫畫家馬千里創造的“我不是胖虎”(以下簡稱“胖虎”)動漫形象近年來成為廣受用戶歡迎的爆款IP。某知名平臺也曾發布《我不是胖虎》系列NFT,每個時段中《猛虎上山》和《猛虎下山》各限量8000份,引起巨大關注。經授權,奇策公司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圍內獨占的著作權財產性權利及維權權利。

    只是奇策公司發現,被告經營的“元宇宙”平臺上,有用戶鑄造并發布“胖虎打疫苗”NFT,售價899元。該NFT數字作品與馬千里在微博發布的插圖作品完全一致,甚至在右下角依然帶有作者微博水印。NFT數字作品一旦被鑄造上鏈,便難以像傳統互聯網信息一樣易于處理。被告作為專業NFT平臺,理應盡到更高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對于在其平臺發布的NFT數字作品權屬情況應進行初步審核。被告不但未履行審核義務,還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費用。原告認為,被告行為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幫助侵權,故訴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10萬元。

    涉案作品“胖虎打疫苗”

    被告某科技公司辯稱自己是第三方平臺,涉案作品為平臺用戶自行上傳,無需承擔責任;其只有事后審查義務,已經將涉案作品打入地址黑洞,盡到通知刪除義務,所以也沒有停止侵權的必要性;其并沒有披露涉案作品對應NFT所在的具體區塊鏈及節點位置以及涉案作品NFT所適用的智能合約內容的義務,法律對此沒有明文規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科技公司經營的“元宇宙”平臺作為NFT數字作品交易服務平臺,未盡到審查注意義務,存在主觀過錯,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侵權,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NFT作為新一代的基于區塊鏈和智能合約的創新應用,以其非同質化、智能化等技術特點被公認為元宇宙經濟體系的核心支柱。同時,NFT作為一項區塊鏈技術創新應用,在豐富數字經濟模式、促進文創產業發展等方面顯現出一定的潛在價值。

    本案在對NFT技術原理以及NFT交易流程、商業模式進行充分考察的基礎上,從法律層面對NFT及NFT交易平臺的法律屬性進行定性,并厘清了NFT交易平臺的注意義務、法律責任,進而明確了侵權行為的性質以及停止侵權的范圍等疑難復雜問題。特別是在停止侵權的措施上,探索了通過斷開鏈接并將上鏈后的NFT信息地址打入黑洞等措施,最大限度實現停止侵權內容傳播的效果。引導網絡平臺踐行科技向善理念、合理選擇應用場景、規范應用區塊鏈技術,充分發揮NFT在推動產業數字化、數字產業化方面的積極正向作用。倡導保護底層商品的知識產權,支持正版數字文創作品,真實、準確、完整披露NFT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本文為錢江晚報原創作品,未經許可,禁止轉載、復制、摘編、改寫及進行網絡傳播等一切作品版權使用行為,否則本報將循司法途徑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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