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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虛擬幣案件立案標準(2萬虛擬幣轉錯賬戶,法院:不保護!為啥?)

    虛擬幣案件立案標準(2萬虛擬幣轉錯賬戶,法院:不保護!為啥?)

    人民幣誤轉他人

    可通過聯系交易平臺等

    金融或法律途徑追回

    虛擬貨幣誤轉他人能否追回?

    5月9日,長江日報記者獲悉

    江夏區人民法院在一起

    因虛擬貨幣錯誤轉賬

    引發的糾紛中

    明確表示虛擬貨幣投資交易

    不受法律保護

    李某與王某是網友,因共同購買TBCC幣(一種類似比特幣的加密虛擬貨幣)相識。李某曾經幫王某購買過TBCC幣,因此在手機中存有王某的轉賬地址。

    2021年11月,李某準備向他人轉幣時,因操作失誤,將23522個幣轉給了王某。李某說,自己購買TBCC幣是3元一個,當時花了6萬余元。

    李某發現后,當即請求王某將誤轉的虛擬貨幣退回。雙方協商后,王某僅返還了11000個虛擬貨幣。為了拿回剩下的虛擬貨幣,李某向法院起訴。

    開庭前,承辦法官曾聯系王某送達傳票,王某情緒十分激動。他說,現在這個幣一個連1元都不到,自己跟隨李某投資虛擬貨幣虧了很多錢,現在已經無力歸還。

    2021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等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償性,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

    “投資交易虛擬貨幣,引發的損失自行承擔。虛擬貨幣的轉賬交易行為也具有不可逆性,難以采用技術手段追回。”承辦法官表示,本案標的物是基于區塊鏈技術發明的虛擬貨幣,其轉賬行為具有不可逆性,除非王某本人自愿將虛擬貨幣返還給李某,并進行相應操作,否則不能通過強制措施執行。

    考慮到王某在談話中未明確拒絕返還虛擬貨幣,且李某在起訴前也與王某協商過返還虛擬貨幣的方案,法官認為本案有一定的調解基礎。

    法官向王某釋明,即便雙方前期有其他的經濟糾紛,也不應將他人誤轉的虛擬貨幣出售,對王某進行了批評教育,王某表示愿意返還部分虛擬貨幣。

    最終,在法院調解下,王某向李某返還7500個虛擬貨幣,并承擔一半的訴訟費,李某撤訴。

    法官提醒

    投資交易虛擬貨幣,引發的損失自行承擔。虛擬貨幣的轉賬交易行為也具有不可逆性,難以采用技術手段追回。在投資、交易虛擬貨幣前,應全面考慮持幣面臨的風險,避免財產損失。

    長江日報出品采寫:記者耿珊珊 通訊員葉甑皓 楊睿

    來源: 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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