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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區塊鏈電子證據存證平臺(伊然:區塊鏈存證電子證據鑒真現狀與規則完善)

    區塊鏈電子證據存證平臺(伊然:區塊鏈存證電子證據鑒真現狀與規則完善)

    作者:伊然,北京互聯網法院四級高級法官

    摘 要

    2021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第16條再次明確區塊鏈技術存儲電子數據的效力。早在2018年9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就首次確認,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可作為驗證電子數據真實性的技術手段,2020年5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更是在第93、94條中專門規定了判斷電子證據真實性的條文。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對區塊鏈技術存儲的電子證據何以獲得證據能力?真實性如何正確認定一直是困擾司法實踐的核心問題。以互聯網法院建設的區塊鏈進行實證考察,透過電子證據特點,結合區塊鏈技術特征,解構經該方法存儲的證據何以自我鑒真及認證法理基礎,對于數字時代平衡司法公平與效率,具有深刻意義。

    關鍵詞

    電子數據 真實性 區塊鏈技術 司法領域 鑒真

    一、問題提出:區塊鏈證據司法實踐現狀檢視

    疫情常態化和不穩定化給全球經濟帶來了不確定性,原本的社會秩序發生重大變化。與此同時,我國已經全面進入移動互聯網時代,信息技術深刻改變了人們的生產和生活,這也給司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面對新要求和新挑戰,人民法院加速推進智慧法院建設,傳統的審判流程從線下轉移到線上,數據信息從紙面轉移到“云端”或“鏈上”,審判各訴訟環節都發生了深刻變化,以計算機及其網絡為依托的電子證據在證明案件事實的過程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而電子證據的區塊鏈固定方法也成為電子證據最為常用的存證手段。

    (一)區塊鏈生態邏輯的司法體現:“存”與“取”

    區塊鏈的信息儲存與證明功能可以說是目前區塊鏈相關衍生應用中獲得行業認可程度最高的功能之一。杭州互聯網法院、北京互聯網法院、廣州互聯網法院相繼上線運行司法區塊鏈,解決電子存證的難題。

    司法區塊鏈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仍屬于行業發展中形成的稱謂。一般是指由法院主導建立的存證、取證的區塊鏈平臺,大多屬于聯盟鏈,法院節點一般為管理共識節點,也有法院作為其中一個普通共識節點的情形。如北京互聯網法院的天平鏈,北京互聯網法院的節點為管理節點,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節點為其中一個參與接入的節點。

    以天平鏈為例,自2018年9月9日上線,截止至2021年5月10日,前十名的存證接入主體和調取證據的接入主體如下表所示:

    作者曾于2019年調研,發現由法院參與或者主導的區塊鏈平臺無論是業界還是法院,普遍認為可信度較高,尤其是當事人通過該法院主導的區塊鏈平臺存證的,該法院在認定該證據時,對于真實性幾乎不存在質疑。這一調研結論恰巧與天平鏈存證數據所呈現出的結論一致——司法區塊鏈證據存儲率高而調取率低。

    “存高、取低”的現狀,從表象上,反映出隨著數字經濟和移動互聯網的發展,越來越多的當事人意識到數據及時上鏈或者直接讓電子證據產生之初即刻上鏈的必要性。實質上,反映出當事人在遵循證據法的邏輯來有意識地準備為自己“預存”證據以應對將來可能的訴訟風險。然而,這種“存高、取低”的背后可能還隱藏著“多版本預留”原始惡意,即當事人就某一事實隨著發展變化形成的一系列電子證據的多個“版本”分別上傳至區塊鏈存證,當爭議發生時,選擇有利于己方“版本”的電子證據作為證據提交法庭。

    區塊鏈技術應用于司法存證,不但沖破時間對數據保留的掣肘,分布存儲的特性還打破了空間對數據存儲的限制,然而這種技術的發展并不會遵從證據法設定的證明邏輯來演進。

    (二)區塊鏈技術邏輯的司法困惑:“法”與“技”

    截至2021年6月,以“區塊鏈”為關鍵詞對中國裁判文書網中生效民事裁判文書進行全文檢索,文書為1813份。其中,以關鍵字排名前二名的是“合同”690份和“侵權行為”416份,以案由排名前二名的二級案由是:“合同糾紛”998份,“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432份;進一步細化發現“合同糾紛”項下文書最多的案由是“借款合同糾紛”有296份,而“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項下文書最多的案由是“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有341份。通過粗略的梳理就會發現使用區塊鏈存證的案由基本集中在侵權糾紛中的“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

    從裁判文書出具年份來看,剔除無效樣本后共涉及5個年份:2017年17份、2018年149份、2019年630份、2020年876份、2021年140份,將2021年非整年樣本排除后發現,涉及區塊鏈的文書樣本逐年升高。

    再以上述樣本中高頻存證平臺名稱作為關鍵詞檢索并隨機選取2019年-2021年期間各地法院的論述,剔除掉被告方直接認可的樣本后如上表所示。

    1.“法”“技”的沖突表現

    有學者總結了電子數據這一證據種類自《民事訴訟法》修法以來與刑事訴訟領域對比的司法現狀:使用數量上、被采信程度上、法條規范上均遠低于刑事訴訟領域。同時分析認為原因在于電子證據的載體危機。隨著區塊鏈技術應用于司法領域三四年以后,“不可篡改”“可溯源”等詞匯已經為法官們所熟知,法官們的認知狀態也從“完全不懂”轉變為“似懂非懂”。在高企的審判壓力下,法官對于區塊鏈證據的態度也因“積極”、“謹慎”、“固守”的不同,在判決書中的論述分化為:“技術論證派”、“不說理派”和“套話派”。具體表現為:

    (1)認證趨于虛化:由于法官在技術專業領域的知識短板,使得司法實踐中大量的區塊鏈證據質證流于形式,呈現出認證過程“傳統化”和“虛化”的現象:部分案件中法院僅在查明階段引用“存證函”的內容,在未寫明理由而直接采信了電子證據。

    (2)他項轉化論證:目前對區塊鏈證據審查及采信過程說理較為詳盡的代表性判決大都集中在“區塊鏈的法律性質”論述、“取證過程可信度”審查、“區塊鏈證據完整性”審查、“存證平臺及其運營公司資質”審查上。另有將區塊鏈證據的“保全證書”按照《電子簽名法》電子認證資質進行審查的否定性論述;還有區塊鏈證據按照“數據電文”對待轉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八條審查存證平臺的資質、電子數據生成及儲存方法的可靠性、保持電子數據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等方面,對涉案電子數據的效力作出肯定性認定。

    (3)論證索然寡味:這類判決“形式豐滿、內容骨感”,關于平臺存證的論述看似形式豐滿,細讀發現通篇的“套話”:“×年×月×日原告向易保全申請對……的文章進行取證保全,并形成電子數據文件。……公司出具了編號為×××的《電子數據取證證書》”“易保全于×年×月×日對被告進行了取證保全,并作出了×××號電子數據存證證書。……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侵權頁面取證保全文件等證據在案佐證。”“……由第三方網絡平臺通過區塊鏈技術固定、提取,且經勘驗、核查屬實,……本院確認其證據效力。”

    2.“法”“技”沖突的根源

    產生這種現象的深層次原因與體制性障礙不無關系。法官是一個法律專家,并非全知全能的“哲學王”。在電子證據轉化為公證書存證的時代,有“國家公證”模式來轉嫁司法成本。但當區塊鏈存證到來時,電子證據的獨立性價值體現則落在了法官個人身上。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第2款從電子數據生成存儲的平臺資質、取證技術和數據完整性等六項要件列明了審查判斷項目,在一定程度上給出了指引,緩解了法官審查區塊鏈證據的壓力,但這實際上是將電子證據的真實性認定法律內涵轉化為對存證平臺的存證行為論證,又將審查方法指向另一技術領域。

    在傳統證據“原件標準”無法回應電子證據真實性的情況下,區塊鏈證據的“真實性”審查亦很難得到明確的指引。在傳統證據領域“真實性”一般指法律真實,而電子證據的真實性更多強調要符合技術客觀和科技理性。這導致法官在判斷真實性時產生障礙,當這種障礙遭遇到案件上訴率、改判率、發回重審率等考核指標時,法官們很難對區塊鏈證據的邊界進行實質性突破。再糅雜進認知不足這一因素,便導致“不說理派”和“套話派”的出現,這兩派產生的根源在于“規避心理”,近三年的集中表現為從“歧視”區塊鏈證據轉向為“閉眼——一概認可”區塊鏈證據。

    二、解析原理:區塊鏈證據何以自我鑒真

    (一)“法”:真實性的二元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問答口徑(一)》第29個問題是“當事人提交的電子化材料有何效力”,回答是:“根據《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經過人民法院審核通過的電子化材料,具有‘視同原件’的效力,可以直接在訴訟中使用,但該效力僅針對電子化材料形式真實性,對證據的實質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必須通過舉證質證程序審查。”由此看出,司法規范性文件中明確了形式真實性與實質真實性是電子證據真實性的兩層含義。形式真實性是證據資格(可采性)的判斷標準,實質真實性更多偏向證明力上的標準。

    這樣劃分有助于破解電子證據的專業性與證據采信原則之間的天然沖突。近代以來,各國基于裁判理性的考量一般實行自由心證的采證原則。我國近年所強調“注重證據之間相互印證”的也融合了一部分“心證”的合理內核。

    隨著科技與司法融合不斷深入,電子證據的采信使得法官陷入上述體制產生的原生障礙。美國證據法學者麥考密克曾說,讓法官采信科學證據就是要他做“力所不能及”的裁判。大陸法系的德國證據法學者羅科信也曾說,“當用自然科學的知識可以確定事實時,此時法官的心證即無適用之余地”。但當把真實性用二元標準劃分后,便為法官逾越這種原生性體制障礙提供了有力抓手。

    (二)“法”:真實性的三個層面

    區塊鏈證據真實性認知的障礙本質上與電子證據真實性的認證困境是同源的,恰又因區塊鏈技術的存在和介入為破解這種障礙提供了一個特殊的途徑。有學者認為,電子證據的真實性有三個層面:電子證據載體的真實性、電子證據數據的真實性、電子證據內容的真實性。在司法實踐中判斷這三個層面的真實性,是翻越真實性認知障礙的重要途徑。在討論區塊鏈證據是如何以其特殊技法來逾越障礙之前,先來看下現行規范對于真實性認定的路徑指引。

    1.載體真實的二元歸屬:電子證據載體的真實性可以細分為載體來源真實性和載體流轉真實性。

    (1)載體來源真實性討論中,我們以北京互聯網法院司法區塊鏈電子證據存證及驗證流程為例(見下圖1):當事人在接入了司法區塊鏈的第三方平臺上使用電子合同、版權登記等業務,其在簽訂電子合同、登記版權的時刻,數據哈希值就已經同步在司法區塊鏈存證。此時,第三方平臺和當事人獲得該鏈返回的存證編號。當事人發生訴訟時向法院提交存證過的證據時,同時提交對應編號文件,司法區塊鏈后臺自動解析存證時的哈希值進行對比,如果哈希值相同,該數據沒有被篡改即驗證成功,如果二者哈希值不同,則意味著其被篡改過,并將上鏈標識、區塊鏈驗證狀態、存證時間、存證內容、驗證成功/失敗等信息推動給法官,從而輔助法官判案,提升法官對于電子證據的采信效率。

    不難看出,原生區塊鏈證據的載體來源真實性是有區塊鏈系統來保證的;而非原生(當事人上傳)的區塊鏈證據其載體來源真實性是由上傳前的載體來保證。

    (2)對載體流轉真實性的討論,我們可以借鑒香農在《通信的數學原理》中提出信息論的基本論點——形式化假說(即,通信的任務只是在接收端把發送端發出的消息從形式上復制出來,消息的語義、語用是接收者自己的事,與傳送消息的通信系統無關。)“形式化假說”對區塊鏈系統存證同樣適用:區塊鏈保證了電子證據一旦寫入,就全網可見、不可篡改。可見,不論原生區塊鏈證據還是非原生區塊鏈證據其載體流轉真實性都是由區塊鏈技術保證的,本文作者稱之為“區塊鏈形式化假說”。所以,載體流轉真實性應屬于電子證據形式真實性層面的問題。

    2.數據真實的二元歸屬:基于區塊鏈不可篡改的技術特征,如果區塊鏈外數據在源頭和寫入環節能夠保證真實準確,那么寫入區塊鏈內的電子證據就意味著數據未被篡改。從這點來看,區塊鏈系統雖然沒有提升數據的真實準確性,但卻能夠保證電子證據的哈希值在封裝進相應區塊后不會改變,從而確保了電子證據的數據同一性和數據完整性。可見,區塊鏈技術存證這一特殊的電子證據固證方式使得電子證據的數據真實完全由技術來保障完成,因此也是形式真實性層面的問題。

    3.內容真實的二元歸屬:區塊鏈證據能否與其他證據形成印證關系、能否反映與案件相關的法律事實等問題都不是區塊鏈系統所能夠保障的,因此區塊鏈證據內容真實性應屬于電子證據實質真實性層面問題。需要拆解說明的是,“實質真實性”中蘊含了關聯性的部分內容。證據必然是由“載體”承載了反應案件的信息,而電子證據中的“信息”又可以分為數據和內容。“數據”更多需要客觀認定是否真實,可以如同上文在真實性范疇討論;“內容”更加需要結合案情進行關聯性認定,因此“內容真實”無法由區塊鏈系統保障。這點上與傳統證據審查是無異的,而“關聯性”并非本論文討論的重點。

    有學者曾提出“只要法律承認區塊鏈技術的合法性(或不禁止區塊鏈技術的社會化應用),那么基于區塊鏈技術所提供的證明就具備證據的合法性要件”本論文作者認為這一論斷改為:“只要法律不禁止區塊鏈技術的社會化應用,那么基于區塊鏈技術固定的電子證據就具備了形式真實性的合法要件。”更為恰當。

    (三)“技”:五技法成就自我鑒真能力

    我國司法實踐通常所說的“證據相互印證”,是指兩個以上的證據所包含的事實信息得到相互驗證的狀態。這種證據相互印證的觀點是司法實踐長期的一種經驗總結。從劉品新老師在《論電子證據的真實性標準》一文中所進行的田野調查結果來看,電子證據通常是通過與其他證據組合的方式而被采信,這也符合“證據印證”這一司法認知慣性。印證體系的證明方法具有以下特點:“證據的多數性”、“可重復檢驗的特性”、“客觀性”和“穩定性”。而區塊鏈證據這一特殊的電子證據存證形式,因為借助了區塊鏈系統進行數據固定,因此天然具備了系統性。這種系統性的天然存在幾乎完美的覆蓋了印證體系的上述四個特點。

    1.區塊鏈證據的多數性和載體內部可印證性

    孤證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是印證模式的基礎,即必須有兩個以上不同來源的證據,它們之間環環相扣共同指向一個事實。相較于傳統證據及其他電子證據,區塊鏈證據會讓同一行為在不同節點留下相關的數據簇,這些數據簇之間是依據約定的決策機制自動達成共識,共享同一份數據。

    具體來說,是以區塊為單位的鏈狀數據塊結構:區塊鏈系統各節點通過一定的共識機制選取具有打包交易權限的區塊節點,該節點需要將新區塊的前一個區塊的哈希值、當前時間戳、一段時間內發生的有效交易及其梅克爾樹根值等內容打包成一個區塊,向全網廣播。

    這種全網廣播的數據簇中的數據之間雖然是傳來取得,但是因為有了算法保證,可以在轉遞過程中不失真(無損傳遞),且在執行算法過程中會同步生成一些附屬信息(如創建、修改、訪問的時間、制作人、路徑、臨時文件等)及關聯痕跡(數據文件、數據流文件、臨時文件等),這些都從印證理論上使得區塊鏈證據形成了印證模式的“內部證據鏈”自洽狀態。

    2.區塊鏈證據的可重復檢驗性

    (1)可重復檢驗性的宏觀層面,可以通過“藍牛仔公司與華創匯才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一案”進行說明:其一,藍牛仔公司之前曾向版權家(第三方存證平臺)申請被侵權證據電子數據存證,并獲得版權家電子數據存證證書,經版權家可信存證系統進行保管。版權鏈通過跨鏈操作將版權鏈區塊的摘要數據在“天平鏈”上存證,“天平鏈”返回給版權鏈一個天平鏈存證編號,版權鏈再返回給用戶一個包含在天平鏈上的存證編號以及在版權鏈上的存證編號的文件。其二,通過版權大數據監測,發現本案中涉及的原告在其平臺上存證的電子數據被侵權,即收集相關的侵權圖片線索,將侵權線索存證上版權鏈,版權鏈通過跨鏈操作將版權鏈區塊的摘要數據在天平鏈上存證,“天平鏈”返回給版權鏈一個天平鏈存證編號,版權鏈再返回給用戶一個包含在天平鏈上的存證編號以及在版權鏈上的存證編號的文件。其三,當訴訟發生時,原告藍牛仔公司通過北京互聯網法院電子訴訟平臺進行網上立案,同時提交起訴狀、用戶身份驗證信息、確權存證原文件、侵權線索原文件及包含區塊鏈存證編號的文件。北京互聯網法院電子訴訟平臺調取天平鏈進行自動驗證,驗證結果顯示涉案證據自存證到天平鏈上后,未被篡改過,得出區塊鏈存證“驗證成功”的結果。

    (2)可重復檢驗性的微觀層面,是由哈希值來保證的:每份電子證據(數據)經由哈希算法計算得出的數據指紋都是唯一的,只有相同的輸入數據經哈希算法計算后的結果輸出才是同一的。由此保證了微觀層面的可重復檢驗。

    3.區塊鏈證據的客觀性

    區塊鏈證據的客觀性主要體現在防篡改的“技術”上:鏈式結構中的哈希算法和分布記賬融入鏈式結構中。

    數學計算,哈希算法應用于鏈式結構產生客觀性:在區塊鏈中,每個新區塊都包含上一個區塊經過科學方法算出來的數據指紋——哈希值。這個值讓一個個區塊之間形成了有著嚴格順序關系的鏈條結構,一旦某個區塊中的任何數據被篡改,該區塊在下一個區塊頭部的數據指紋(哈希值)就會變動,后續所有區塊的數據指紋(哈希值)都會變動,所有人都能發現數據被篡改,并丟棄且不認可這種無效數據。這就保證了區塊鏈數據的不可篡改。

    結構方式,分布記賬融入鏈式結構產生客觀性:在區塊鏈系統中,根據一套競爭規則,選出記賬人(節點),參與競爭的人都有機會獲勝當選記賬人(節點)。一次記賬完成,就是一個新區塊被挖出,這個區塊信息是固定的,它有自己獨有的數據指紋(哈希值)。在下一輪記賬中,新的節點記錄新一頁賬單(挖出新區塊),新的賬單的頭部(區塊頭)需要記錄上一頁賬單的數據指紋(上個區塊的哈希值),這就保證上一頁賬單和當前賬單建立有明確順序的緊密關聯。若上一頁賬單數據被修改,那它的數據指紋(哈希值)會發生改變,就無法與下一頁賬單中記錄的哈希值對應上。所有鏈上節點就能識別出這是個被篡改的無效鏈,并將其拋棄。而上個區塊的頭部也記錄了上上個區塊的哈希值,這樣整個區塊鏈環環相扣,有嚴格的先后順序,且只要某個區塊數據被篡改,其后所有區塊的記賬數據就會發生改變,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這就是區塊鏈記賬的第三大特點:鏈上所有區塊,環環相扣,通過算法保證全鏈信息無法篡改。

    4.區塊鏈證據的穩定性

    穩定性寓于區塊鏈溯源中:加入到區塊鏈中的記錄被永久存儲,區塊鏈的鏈式結構,使得即使在某時某刻發生了變更,也會被完整記錄,這樣就可以追溯到發生變更的區塊(從而定位到修改的時間和位置),從而保證不可被篡改。區塊鏈的特點使得“作惡”的成本大為增加,從而使得沒有人(節點)會去作惡。

    以天平鏈為例客觀性與穩定性體現在:基于天平鏈的數據哈希存證的業務特點以及天平鏈各節點安全管理的現狀,同時考慮到效率問題,當前配置的是基于Kafka的高速共識算法。共識分為三個階段:背書階段、排序階段和驗證階段。該算法對總節點數沒有特定要求,能容忍半數以下節點發生故障。背書節點對交易請求包背書(簽名)、排序服務對被認可的交易進行排序,確保交易順序的一致性、記賬節點獲取有序事務塊并驗證其結果的正確性,包括檢查背書策略和重復提交攻擊。

    5.區塊鏈證據的痕跡可補強性

    區塊鏈的分布式結構,是通過點對點通訊技術,實現各主體間點對點的信息傳輸。由于每一個區塊都是與前續區塊通過密碼學證明的方式鏈接在一起的,當區塊鏈達到一定的長度后,要修改某個歷史區塊中的交易內容就必須將該區塊之前的所有區塊的交易記錄及密碼學證明進行重構,這不但從技術上加大了篡改成本,進而有效實現了防篡改,同時還使得痕跡得到補強。

    以天平鏈為例,是采用基于賬戶的數據記錄方式,基于賬戶的數據模型可以更方便的記錄、查詢賬戶相關信息。而三種賬本區塊賬本、狀態賬本和歷史賬本使得區塊鏈證據在印證體系下能夠自我痕跡補強。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區塊鏈證據在印證證明體系下具備自我鑒真的技術能力。

    三、認定路徑:規則運用及完善

    (一)區塊鏈證據的原件屬性獲得

    綜觀當今世界范圍內對電子證據原件的理論認知和立法例實踐主要有:功能等同法、擬制原件說、混合標準說、復式原件說、結合打印說。這五種學說發端于不同類型的電子證據,在各自的領域都有恰當的切入點,但很難普適于當下全類別電子證據。單就區塊鏈電子證據來說,筆者認為能夠非常恰當契合適用的是復式原件說以及混合標準說的理論原理內核。

    1.微觀節點間的復式原件屬性:區塊鏈的分布式結構和通過點對點通訊技術實現各節點間信息傳輸的技術特性,使得數據幾乎在同一時間傳遍全鏈各個節點。從各個節點的數據來看,難以分辨誰是“原件”誰是“復本”;而分布結構的傳輸路徑,使得難以區分哪個節點是“原始取得”哪個節點是“傳來取得”。這種特性像極了司法實踐中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往往制作同一內容的一式二份,分別簽字蓋章后雙方各執一份的“復式原件”。可見,如果區塊鏈證據從區塊鏈節點作為微觀切入觀察,不難發現各個節點上的數據均具備“復式原件”的屬性。藉由此,區塊鏈證據在跳出微觀觀察后,整體對外獲得了一種可自我鑒真的原件屬性。

    2.宏觀系統上的復式原件屬性:如果以區塊鏈系統宏觀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對其存儲的數據直接證明完整性和準確性難度是非常大的,因此可以考慮從計算機服務器的系統可靠性來替代數據記錄的可靠性,以此來完成檢驗完整性和準確性的任務。論文作者認為,如果直接源于區塊鏈系統的數據能夠作為一個“整體物”而精準輸出,那么這種“精準輸出物”即為數據原件。必須強調的是,這句看似與“擬制原件說”相同的結論的前提是區塊鏈系統的可靠性,而這個可靠性是由宏觀層面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認定的符合存證要求的區塊鏈系統來保證的。

    (二)“3+2”鑒真范式

    同是法條獨立的情況下,對比刑事訴訟,絕大多數裁判文書在對電子證據的形態和取證過程描述后,最終都采信了該電子證據。參考刑事訴訟領域證據認定路徑,類比民事訴訟領域,區塊鏈證據以法庭示證為分水嶺認定路徑總結為“3+2模式”。

    1.“3”:存證三方面標準建設:存儲方法“合法”性、存儲程序合法性、證據表現合法性。

    (1)正面主體:存儲方法“合法”認定條件

    在現行法律未對區塊鏈存證平臺設定準入門檻的情況下,區塊鏈證據鑒真首先需要考察的是平臺提供的存證技術方法的合法性。具體來說:

    ①存證平臺安全應從以下6個層面考察:系統安全、運行環境安全、存儲安全、通信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系統軟件安全。

    ② 存證數據應滿足雙“可”:數據可追溯、時間可信。如前所述,數據可追溯是區塊鏈證據可重復檢驗性的技術基礎,是客觀性的技術保障。時間可信是指時間戳應唯一地標識某一刻時間的字符序列,該標識不僅可以標識出行為的發生時間,還可以通過時間的先后順序構建帶時序的證據鏈條。這是區塊鏈證據通過技術在印證理論下實現的自我鑒真。

    ③數據存證服務提供者應記錄過程時存證平臺自身的硬件設備信息、軟件系統信息、網絡信息及存證過程數據等,同時計算這些信息的完整性校驗值,并將記錄的數據與對應的完整性校驗值同時進行存證。

    (2)側面過程:存儲程序的合法認定條件

    存證平臺提供了可靠的技術和穩定運行的系統后,還應考察當事人(即存證服務使用者)在具體操作過程中的程序正當性:

    ①電子數據存證前,存證平臺應對使用者進行身份核驗。電子證據存證服務使用者應檢查存證行為實施的計算機系統的軟硬件及網絡環境是否安全可靠且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存證平臺可以將這些信息也進行存證,以增加證據鏈上的多節點印證自洽豐滿度。

    ②電子數據存證時,電子數據存證服務使用者使用電子證據存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應用程序、網站等,應將數據原文或完整性校驗值及其附屬信息等數據同步傳至電子數據存證平臺。

    (3)傳輸及示證過程:表現形式合法

    存證后存證服務使用者需要提取存證標識碼等或在舉證示證階段需要驗證時應在兩個條件進行考察:

    ①身份認證:數據存證平臺應在使用者傳輸數據前對其身份進行可信認證,并保留認證記錄。

    ②傳輸完整性:應采用校驗技術對傳輸數據進行校驗,確保傳輸數據的完整性。

    2.“2”:六維示證及翻越“內心確認”門檻

    (1)“示證-驗證”6維度

    存證平臺至少應提供6個維度的驗證結果以保證形式真實:存證標識碼、數據原文(或原文完整性校驗值及校驗算法)、時間標識、當事人信息、存證日志信息、其他附屬信息。

    (2)翻越“內心確認”的門檻

    “技證真實”的邏輯是通過“保留事實”以便再次呈現,所以電子證據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區塊鏈軟硬件系統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以及實現“保留”動作時系統否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就成為區塊鏈證據呈現形式真實性的關鍵所在。按照數據的生成、收集、存儲、傳輸、提取全生命周期結合前述的“條件”來分析:

    ①生成上鏈時間節點:電子證據原生于鏈上還是鏈外生成后再上鏈,是否需要適用前文論述的“區塊鏈形式化假說”的前提。原生于鏈上的數據是生成即上鏈,這集成了電子證據生成和收集兩個環節。鏈外數據上鏈要考察數據上鏈后生成和存儲分別考慮。在存儲環節可以考慮適用“校驗值驗證”方法來判斷真實性,即:電子證據通過公認技術手段得到了完整性校驗就足以驗證真實性。換言之,使用特定算法對該電子證據的不同版本進行計算得出的哈希值一致,則視為鏈上的副本與原本相同。但不論電子證據屬于那種上鏈形式,考察區塊鏈系統的可靠性都應滿足本節的“方法合法”和“程序合法”條件。

    ②區塊鏈系統的可靠性認定:當區塊鏈系統滿足一定標準后即存儲于其上的電子證據就得到了由該系統產生的、經證實的推定性真實。這種真實性標準在美國《聯邦證據規則(2017年)》902(13)中被稱為“電子記錄驗證”標準,具體譯文為:下列品目的證據是自我鑒真的證據,無需提供外在的鑒真證據即可采納:……(13)由電子程序或系統產生的、經證實的記錄。由電子程序或系統產生的記錄,該電子程序或系統經由符合規則902(11)、(12)要求合格人員證實能產生準確的結果。”

    落到實踐操作層面,電子證據生成、存儲、傳輸三個環節統一要考察的區塊鏈系統在系統技術指標、數據傳輸方式和加密校驗方式上至少應符合《電子數據存證技術規范》。當區塊鏈系統該技術規范的可以認為區塊鏈系統的軟硬件環境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和核查手段,并且可以認為區塊鏈系統保存、傳輸、提取電子證據的方法可靠。

    (三)“區塊鏈形式化假說”的補強方法

    當“區塊鏈形式化假說”失效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區塊鏈證據進行補強。

    1.鑒定補強:《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第19條在吸收《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合理內核基礎上直接將“鑒定”擴展到區塊鏈證據鑒真上。

    2.印證補強:《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第18條否定性的指明無法印證補強的后果,而第19條從正面指引可以通過“調取其他相關證據進行核對”進行印證不強。這兩條可以稱為“區塊鏈證據補強專條”,并進一步細化,當程序合法條件不滿足時,并不必然導致真實性喪失,可以通過以下三個途徑進行印證證明體系的補強:(1)說明上鏈存證數據的具體來源、生成機制、存儲過程等情況;(2)提交公證或第三方見證的其他關聯印證數據來佐證真實性;(3)上鏈數據是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四)結論:鑒真的實踐邁進

    電子證據的生成、存儲、傳輸三個環節滿足上述“3+2”范式后,可以認為區塊鏈系統的系統技術指標、數據傳輸方式和加密校驗方式上已經滿足《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第17條要求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即:該區塊鏈證據使用的區塊鏈系統軟硬件環境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和核查手段,同時存儲電子證據的行為和方法可靠,該區塊鏈證據上鏈后未經篡改,具備真實性。

    四、結語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建設現代化的社會治理能力需要構建“共治、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新格局。區塊鏈技術本身是在一個數字世界里圍繞著數據的記錄、組織和傳播的一種共建、共享、共治的新技術。按照新興技術的發展規律,當一個高端科技推進人類文明的發展進程時,它最需要關注的問題不是該技術本身所達到的高度,而是該技術如何影響其他技術的革新,從而推進人類文明的整體提升。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等司法解釋中對區塊鏈證據亮明了司法態度和司法實踐對科技接納的變化,這種存證手段已經從互聯網審判走向了傳統法院的針對電子證據的普適存證手段。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均意識到,反復討論區塊鏈技術監管無助于推進科技與現代法治的有機融合。學界和實務界都應該以動態、體系化的視角來全面審視區塊鏈技術的理發定位、行政規制與司法裁判的問題。區塊鏈證據真實性的二元劃分法有助于改變過度集中關注區塊鏈證據依托的科技載體的可信度,從而可以提升司法效率和壓縮司法成本。同時,有助于防止法官陷入“一切皆可造假”的哲學思辨中,扭轉受傳統訴訟法學和證據法學理論影響而產生的查明事實真相絕對化的思維定勢。須強調,雖然在最高法院的司法文件中涉及了“形式真實性”、“實質真實性”的提法,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層面并未規定這兩類的審查原則。作者認為,在證據審查過程中,引入需要補強證據規則,不但可以防范區塊鏈證據“偏在”于具有技術優勢的一方,同時可以在法官內心形成事實上的確認,有助于法官在判決中更好的明示心證形成過程,最終將二元標準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實現“合二為一”的真實性審查。在對區塊鏈技術尚未出臺相應立法層面規范的情況下,區塊鏈證據的司法審判規則探討或許能夠給我們帶來技術與司法碰撞后的進一步推進與更深層次的融合。

    文章來源:《法律適用》2022年第2期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加強區塊鏈司法應用的意見》(中英文版,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舉行知識產權宣傳周新聞發布會(附答記者問)

    ●以案說明:什么是可信時間戳,怎么用它取證?●在你還不知道什么是NFT作品的時候,“元宇宙侵權第一案”已經判了聲明:本文轉載自“法律適用”微信公眾號,在此致謝!

    編輯:潘園園

    排版:孟祥宇

    審核:劉 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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