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情節嚴重標準(將人民幣兌換虛擬幣被控洗錢罪情節嚴重,如何爭取到全案減輕處罰)
韓武斌律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法學碩士,廣強律師事務所制假售假、金融衍生品、數字經濟、傳銷等經濟犯罪辯護律師。專注于辦理具體有一定理據的涉虛擬貨幣發行、虛擬礦機、OTC交易、合約交易等數字經濟;大宗商品現貨、期貨、金融期貨、外盤期貨、買賣外匯、外匯對敲等金融衍生品;食品、藥品、煙草制品等制假售假犯罪刑事案件。
#數字貨幣##反洗錢##2022年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月#
這是一起人數達31人,金額達三千多萬,被控集資詐騙罪、洗錢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多個罪名,一審遭重判,二審經改判的發行虛擬貨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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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平臺模式:
張三等人參與設計了APP用于發行M虛擬貨幣,采用眾籌的方式將用戶的USDT按照一定比例兌換M幣,M幣會鎖倉釋放,每天釋放一定比例的M幣,釋放后的M幣會變成余額,余額可直接提現人民幣或者對應的USDT,平臺承諾M幣會上交易所,保證幣價上會漲。
與此同時,張三等人設計了兩種充值模式:一是直接用USDT/ETH/BTC充值到平臺指定虛擬貨幣錢包地址兌換M幣二是用戶將人民幣充值給張三在平臺挑選的客戶(共計16人)的銀行卡內——選定的客戶將人民幣在虛擬貨幣交易平臺購買USDT/ETH/BTC,再充值到張三指定的虛擬貨幣錢包地址,兌換M幣,平臺內選定的客戶獲取購買虛擬貨幣后一定比例的好處費。
我的當事人的情況:
我的當事人李四,在張三的邀約下參與設計了APP,后受張三雇傭參與挑選平臺內客戶,負責將張三指定的虛擬貨幣錢包地址發給挑選的客戶,并讓其將人民幣兌換完畢的虛擬貨幣轉到該錢包地址,后李四協助張三將所獲得的虛擬貨幣通過線下幣商換成人民幣。
我的當事人為第二被告,被指控集資詐騙罪,詐騙數額2800多萬、洗錢罪(自洗錢),洗錢數額2000多萬,一審時,公訴機關建議量刑14年-16年,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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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指控邏輯、結果及其我的辯護策略
一審檢、法認為,自2020年12月-2021年3月11日,李四伙同張三搭建平臺,張三指揮策劃平臺運營,并安排從用戶中篩選出部分人員,由李四統一管理,對接結算,張三、李四等人為掩飾、隱瞞集資詐騙所得的來源和性質,相互配合,通過轉賬或平臺客戶購買虛擬貨幣后提幣至張三的虛擬貨幣錢包,將部分財產轉換為現金,其行為構成洗錢罪(自洗錢),洗錢數額2000多萬,屬情節嚴重;
從平臺客戶挑選的人員(共16人),檢法認為其明知是集資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提供資金賬戶;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構成洗錢罪(他洗錢),洗錢數額分別在16萬-700多萬之間,屬情節嚴重;
最終,李四犯集資詐騙罪、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240萬,其余16名協助將人民幣兌換為虛擬貨幣的人員犯洗錢罪,量刑均在5年-6年3個月之間。
在一審過程中,我的辯護策略是采取全案進行輕罪辯護+無罪辯護,輕罪辯護是集資詐騙罪辯護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無罪辯護即洗錢罪全案做無罪辯護,由于我的當事人是第二被告,因此,整個案件必須從全案出發,不僅要站在我的當事人角度爭取最有利的辯護效果,還要通過為其他當事人辯護來推動整案朝著有利方向發展,雖然一審法院未采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即在14-16年之間量刑,但仍然認為我的當事人構成集資詐騙罪、洗錢罪(自洗錢)、判處11年有期徒刑,罰金240萬,其他協助兌換虛擬貨幣的16人仍構成洗錢罪(他洗錢),均分別判處5年-6年3個月的有期徒刑,拿到一審判決書之后,我的當事人以及其他所有涉案人員均認為一審判決事實不清、法律適用錯誤、量刑羈重,并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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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辯護過程:
在二審上訴階段,我繼續接受李四委托進行辯護,并仔細研讀了一審判決的邏輯,經與當事人溝通,就洗錢罪又進行全案辯護,并采取了不同于一審的辯護策略,
即將洗錢罪分為兩部分,我的當事人屬于自洗錢,繼續做無罪辯護,其他協助兌換虛擬貨幣的16人屬于他洗錢,做罪輕辯護,因而案件從整體上,形成了洗錢罪無罪辯護(自洗錢)+罪輕辯護(他洗錢)的策略,該辯護策略完全是基于最有利于當事人的角度,和增加二審改判的幾率定下的基調,定調之后,我就再一次開始了辯護征程:
打響“第一槍”:有理有據提出不構成“自洗錢”的三大理由:
很快,我就打響了我的實體辯護第一槍(在這之前,已經開始了取保候審、開庭申請、調取證據申請等程序性辯護工作),以三大無罪理由提出我的當事人不構成洗錢罪(自洗錢);
第一,“xx”平臺是ICO(代幣發行融資)項目,本質上是非法集資行為,將人民幣兌換虛擬貨幣是上游ICO集資行為中的部分行為,以及將虛擬幣轉換為現金的行為是上游犯罪既遂后自然延伸的使用行為,不符合洗錢罪是上游犯罪既遂后,通過金融手段將“黑錢漂白”使之達到合法化效果的掩飾、隱瞞行為。
第二,李四對接結算是基于上游犯罪分工的共犯行為,該行為只構成一個上游犯罪事實,只侵犯上游犯罪的法益,不應另行評價為洗錢罪予以數罪并罰;一審判決對基于同一犯罪事實只侵犯同一個法益的行為,進行二次評價,違背了禁止重復評價的原則。
第三,即使認為李四等人屬于“自洗錢”行為,但“自洗錢”入刑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后,原刑法并不認為是犯罪,不存在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的情形,應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對李四等人的“自洗錢”行為不作為犯罪行為處理。
在三大無罪理由提出之后,經過與二審法官的多次溝通,給出了兩點回應以及一個提問:
其一,經過我們討論,有意見認為,無論是人民幣轉換成虛擬貨幣,還是虛擬貨幣轉換為人民幣,肯定是一種洗錢行為,其規避了有關部門尤其是銀行的監管,達到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來源和性質的客觀目的,如果都不認可人民幣轉換成虛擬貨幣,虛擬貨幣轉換為人民幣是一種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洗錢行為,就沒有溝通下去的必要了;
其二,經過我們討論,有意見認為,應該從受害人的角度考慮人民幣轉換成虛擬貨幣是在犯罪過程中,還是已經既遂,當受害人將資金轉入平臺客戶的銀行卡之后,李四等人就已經控制了資金,即已經既遂,后續將人民幣兌換成虛擬幣的行為就是一個集資詐騙既遂之后的獨立洗錢行為,既然是兩個單獨的行為,就應該數罪并罰;
其三,經過我們討論,這個案件有一個點值得思考,就是“自洗錢”入刑后,在同一個案件中,“自洗錢”與“他洗錢”能否同時成立,洗錢罪在司法實務中,要么是上游犯罪人自己洗錢,要么是讓別人洗錢,但是這個案件兩者兼有,那么能否對上游犯罪行為人李四等人,以及其他16人能否同時成立洗錢罪?目前,我們無法下出定論,但從法理上仍然可以將其視為共同犯罪。
當經歷多次溝通之后,最終誰也無法說服誰,既然如此,我就提出暫且擱置爭議,讓有爭議的大家繼續共同研究,接下來,我們來尋求共識:
蓄勢“第二槍”:堅持無罪,擱置爭議,尋求共識,靈活適用從舊兼從輕
我在繼續堅持無罪的前提下,其實是為了打下一個減輕量刑的基礎,堅持無罪是當然必要的,但在產生如此大的爭議之下,又基于最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必須得提出能夠取得共識的觀點和看法,于是我就以“自洗錢”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才得以入刑,2021年3月1日才生效實施,基于“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也不應將李四等人以“自洗錢”入刑,但此時,就會留下一個問題,2021年3月1日-3月11日的行為如何處理?
很快,法官就引出了該問題,雖然3月1日之前的行為不構罪,但是3月1日之后犯罪行為仍在繼續,也應構成洗錢罪。
于是,我毫不猶豫就說到,既然認可3月1日之前的行為不構罪,那么之前的洗錢數額就不應計算進去,就應該扣除,此時,法官并沒有做出回應。
不久,我就接到二審法官的電話,告訴我,我們讓會計師事務所針對李四等人2021年3月1日之后,自洗錢的事實補充做了一個鑒定意見,可以來閱卷,并提出質證意見。
到這里,我其實就是通過“從舊兼從輕”原則,打掉部分數額,以爭取減輕量刑,當被告知補充做了鑒定,我就意識到案件將會在數額上有所妥協,必然數額會大大降低,也終究會減輕量刑。
扣響“第三槍”:堅持無罪,巧妙提出洗錢罪“情節嚴重“不能唯數額論
案件到了現在,辯護結束了嗎?當然沒有,因為還有一個洗錢罪“情節嚴重”放在這里,無論洗錢數額如何鑒定,必然會達到五年以上的檔次(“情節嚴重”的依據是2020年兩高一部內部頒發的《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做出,這個意見沒有公開,只有其內部知曉,其規定洗錢數額達10萬即“情節嚴重”);
此時,我仍然是堅持做無罪,但同時我提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類型不同,不同的上游犯罪所得的犯罪數額差別巨大,尤其是金融犯罪以及擾亂金融秩序犯罪,往往數額特別巨大,相應的下游犯罪洗錢罪的數額就會水漲船高,而洗錢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應當是考慮綜合情節,不應該單純以數額計算,還應該考慮上游犯罪的類型,行為模式,行為人的獲利、犯罪性質等情況綜合考慮,尤其是本案的16個協助轉移虛擬貨幣的行為人,其本來就是投資平臺的投資人,又僅僅通過轉移虛擬貨幣獲得少額的好處費,其中的部分人員又是殘疾人士、年過半百的女性,一律將其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實不妥當,難以讓民眾接收,也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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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得以改判,但仍有遺憾
經過我的辯護經歷,后來二審得以改判,改判之處就是在洗錢罪方面大大降低了全案人員的量刑,尤其是二審雖然仍然認為是“情節嚴重”,但針對每個行為人的具體情形,綜合數額、犯罪性質、情節、對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給予了我的當事人洗錢罪4年,與集資詐騙罪合并12年,最終執行九年有期徒刑,判處罰金80萬,與一審相比,減輕了2年,減少了160萬罰金,其余的16個幫助兌換虛擬貨幣的行為人,均都減輕了量刑,最多的減輕了4年,但留有遺憾的是,仍然沒有打掉我的當事人的“自洗錢”。
從該起案件,能夠總結出:
1,堅持無罪是必須的,但在無罪的前提下,應基于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及時調整辯護要點,以無罪換取量刑優惠;
2. 堅持全案辯護,以整體帶動局部,為全案辯護促使做出有利于自己當事人的量刑決定。
3. 及時擱置爭議,運用有利因素,層層遞進,形成“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