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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漫威終極宇宙(馬晗 劉晨威 元宇宙背景下個人信息保護規則之重塑)

    漫威終極宇宙(馬晗 劉晨威 元宇宙背景下個人信息保護規則之重塑)

    馬晗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

    劉晨威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

    要目

    一、元宇宙的緣起及特征

    二、元宇宙中個人信息生產與邊界

    三、知情同意與上位監管的再結合

    結語

    與現實移動互聯網不同,元宇宙作為虛實結合的新型社會形態,展現出的去中心化特征對個人信息保護規則提出了挑戰。其中數據和算法的改變以及用戶和平臺角色上逐漸向平衡趨勢的總體走向,讓用戶也逐漸走向元宇宙數據舞臺的中央。在元宇宙背景下,過往靜態規則治理模式展現出一定的弊端,此時無疑需要新型法律治理模式予以回應。知情同意作為現實生活中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要原則,在元宇宙中也應當被賦予重要地位,因此在治理方式上,應當由平臺主導轉向由用戶自治和政府、平臺他治的共同治理模式,以消解動態風險下的元宇宙治理困境。

    2021年被譽為“元宇宙元年”。自大數據時代開始,數據成為第五生產要素,元宇宙這一嶄新的社會樣態同樣以數據為基礎,被譽為“建立在數據上的宇宙”。在“萬物皆可元宇宙”這一全新的生活體驗中,每一種場景都離不開數據的支持,每一種傳感器設備以及擴展現實服務都需要對個人信息進行深度地收集及分析,無論樂意與否,人類都不可避免地被裹挾進爆發式增長的海量數據生活中。發展是安全的基礎,安全是發展的前提,一旦用戶個人信息出現問題,元宇宙中依賴于用戶個人信息存在的一切都會遭受顛覆性的影響,同時用戶的個人利益乃至國家安全也都會遭受威脅。目前我國主要由數據安全法、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對于個人信息提供立體的法律保護,元宇宙有著區別于現實世界以及大數據時代的去中心化特征,引發了個人信息保護的新挑戰,現階段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框架存在現實困境,因此能夠輕易成為網絡攻擊的目標。在此背景下,探究元宇宙新時代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的路徑,成為元宇宙中最重要的問題之一。

    一、元宇宙的緣起及特征

    元宇宙的緣起及概念

    作為一個處于發展過程的社會樣態,元宇宙的概念在當前學界及業內均無統一且具體的認識,現有研究從不同的角度對元宇宙進行了解讀。有學者提出,從元宇宙英文詞義來看,超越宇宙即是脫離現實宇宙,其描述的是一個平行于現實世界的虛擬世界,人們可以通過VR、AR等現實技術訪問這個虛擬世界。北京師范大學新聞傳播學院教授喻國明在“XR視野下元宇宙的含義與場景”研討會中提出,元宇宙實際上是一種數字世界,是由人按照自己的某種想象,以理想的方式所設計出來的擺脫現實約束的一個數字化虛擬空間。清華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新媒體研究中心,元宇宙是整合多種新技術而產生的新型虛實相融的互聯網應用和社會形態,基于擴展現實技術提供沉浸式體驗,基于區塊鏈技術搭建經濟體系,將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相融合,允許每個用戶進行內容生產和世界編輯。

    質言之,綜合現階段關于元宇宙的相關研究,元宇宙是一種以人工智能、機器學習、物聯網、基因編輯、算法創作、大數據運用等技術為支撐的現實型虛擬社會,這意味著元宇宙背景下對于用戶的個人信息會受到更加廣泛和深層的收集和利用。

    元宇宙的構成及特征

    厘清元宇宙的構成及特征是應對元宇宙時代新型風險挑戰的基礎,是處理元宇宙背景下各類問題的必要條件,元宇宙一詞早在30年前就已經存在,但隨著科技的進步以及人類對于未知領域的探索,成為社會熱點,引發了各界的熱議,現有研究從各個角度對元宇宙的構成和特征進行了探討,但相關的理論和實踐都處于發展初期,并未形成系統、明確的觀點。2021年Roblox公司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成為“元宇宙第一股”,其招股書中提出元宇宙應當包括身份、朋友、沉浸感、低延遲、多元化、隨地、經濟系統和文明這八種關鍵特征。

    現階段元宇宙在底層技術和應用場景方面都未達到成熟形態,因此對其構成與特征應當以發展的眼光去看待。探究元宇宙的構成及特征,應當是在眾說紛紜的前瞻性理論研究中找到元宇宙的本質。從學界對元宇宙的研究成果及基本描述來看,元宇宙在構成上至少可以被劃分為物理層、數據層、算法層、應用層。物理層主要包括基礎設備和物理技術;數據層即元宇宙運行所需要收集和儲備的數據;算法層是元宇宙各應用場景的實現公式;應用層主要包括虛擬空間中的用戶、平臺、應用場景等。元宇宙作為新型的數字生態,現階段主要呈現出以下特征:

    去中心化。元宇宙應當將去中心化作為發展的核心原則和愿景,即打造公開、透明、不可篡改,不受少部分或單個主體或組織的控制,任何用戶在元宇宙中均可創造內容,去中心化的特征可以避免權力的集中和壟斷,是元宇宙發展的一種理想化狀態。

    開放平臺。元宇宙是一個開放性的平臺,其開放性體現于創作主體的任意性、創作內容的多元性、應用場景的多樣性以及對數據、身份的開放,元宇宙的用戶可以是現實世界中的消費者、商家,可以是來著不同國家的主體,而在創作內容上,元宇宙提供了無限的發揮空間,由用戶“自給自足”進行創作。

    虛實融合。元宇宙以現實世界為創作基底,旨在讓用戶自由穿梭于現實世界和虛擬世界,構建高度平行于現實世界的虛擬社會樣態,為用戶提供超強沉浸感、在場感的體驗,實現虛實融合的目標。

    永續運行、全息生存。和現階段的電子游戲模式不同,元宇宙是一個獨立于現實永續運作的虛擬世界,用戶可以隨時隨地通過物理設備進入元宇宙世界。因此元宇宙時代應當有完備和強大的數據處理體系作為支撐,有龐大的用戶數據作為基礎,才能夠保證其永續運作的特點。

    二、元宇宙中個人信息生產與邊界

    元宇宙來源于現實,也無法完全脫離現實自成一個不受干擾的“法外之地”。既然元宇宙帶有現實烙印,則二者之間必然有著緊密的聯系與區別,探究聯系的作用在于通過比較構建起元宇宙領域的基本法律邏輯與規則,而二者的區別則更有利于創造獨屬于元宇宙的獨特規定。

    個人信息的產生

    在信息時代中,個人信息已經由單一的人身權利屬性發展向復雜的多重權利屬性,從原本帶有個人烙印的識別信息轉變為具有生產價值的商業資源。不論是企業亦或是網絡平臺,使用各種辦法來保證用戶能夠在自己搭建的網絡平臺中進行個人信息的生產,某些個人信息以登記的方式主動出現,某些個人信息以“蹤跡”的方式被動產生。毫無疑問,為了確保這一過程持續穩定運行,商業機構建立一套常態化的控制機制,當然,這也是實現自身商業利益的前提。這種機制被廣泛應用于互聯網科技中,幾乎成為社會生活中踏入數字領域的門檻,達到一定的“壟斷”作用,即用戶如果不同意企業使用該種機制來獲取個人信息,無論線上亦或是線下都不能獲得正常準入。

    在現有互聯網規則體系中,用戶個人信息主要來源于個人賬戶與個體行為產生的數據。個人賬戶是自然人通過網絡端口進入企業搭建網絡平臺的基本憑證,同時也需要承擔起記錄、保存用戶數據并接受監督的重要作用。而數據則主要有五個方面:一是用戶用以登錄的賬號在申請時所登記的身份認證信息,如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等。二是用戶登錄時所使用網絡的IP地址,這項信息在日前得到了進一步的明顯化。個人屬地信息也由自己掌握發展為由平臺管理以及決定是否公開。三是平臺根據用戶行為而自動生成的行為數據。四是由平臺在用戶數據之中進行主動比較,通過分析研判所得出的關于用戶個人的深度信息。五是需要由平臺主動提交,國家掌握的涉及國家、社會及公民重大利益的重要信息。

    元宇宙“個人信息”的去中心化

    個人信息的產生伴隨著信息時代發展,從最初僅有登記一種產生方式逐漸演化出多元化產生路徑,而元宇宙作為次世代互聯網進化產物,個人信息在元宇宙中的數據進化路徑也與當前現實互聯網產生了差別。首當其沖的便是互聯網以賬號登錄為進入方式的“中心化”轉變為“中心化”與“去中心化”并存的聯合控制方式。在目前現實互聯網中,賬號密碼作為核心的登入要素,是需要所在平臺所搭建的互聯網系統進行認可的,也就是說如果對應平臺對賬號密碼作拒絕準入處理,或該互聯網系統存在突發故障,這種“中心化”的控制方式下以賬號密碼為登入要素的個人賬戶便失去了意義。由此不難看出,實際上平臺上的用戶并沒有得到完全的“個人自由”,使用可否都是由中心的平臺來決定,與中心相對應,用戶也就在這種控制方式中逐漸“被邊緣化”。而元宇宙的到來則打破了這種不平衡,在目前已經參與元宇宙開發的公司中,大多并不會完全的堅持以己平臺為中心,以上文提到的游戲公司Roblox為例,作為一家游戲公司,它并未遵循尋常的經營模式——提供成品游戲,而是以開發元宇宙架構為重點,讓用戶掌握開發游戲及衍生產品的權利。這種身份上的轉變自然也讓“被邊緣化”的用戶逐漸走到舞臺中央,擁有了對內容數據的真正控制權和分配由自己數據而產生的收益分配權。前文提到的元宇宙“去中心化”特征在個人信息領域引領的變革遠不止此,可以想象隨著元宇宙中交互技術的進一步成熟,不僅用戶與平臺之間的數據及價值轉移能夠更加順暢,用戶與用戶乃至用戶在不同平臺即不同的元架構公司之間都能夠以高度的“自由權”進行個人信息控制、利用及轉移。

    個人信息邊界之更新

    有學者指出,目前,元宇宙尚處于萌發階段,其發展倚賴于參與其中的用戶和信息良好的互動,由此形成健康的信息生態,進而促進元宇宙的長期向好發展。作為虛擬空間,信息理所應當的成為該空間領域內最重要的核心資源之一,信息在元宇宙內流動、傳播以及被利用,構成良好的信息生態,能夠促進現實和虛擬之間更加有效、合理的融合。然而上文所提到的用戶個人信息處置的自由度提高,雖然會使得平臺與用戶之間的不平衡狀態被打破,但也會有許多問題隨之而來,例如,用戶能否承擔起自由處置數據與信息權力下的自我保護?平臺對于用戶數據的放開是否意味著平臺監管義務的降低?以及在泛娛樂化的潮流下,元宇宙的關于個人信息的法治規則是否應當重塑?筆者認為,這些問題的關鍵在于:元宇宙中個人信息之邊界是否發生變動,如果未發生變動或變動不大,則仍可以按照現實社會個人信息保護的法理邏輯來構建元宇宙中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而如果對于個人信息的邊界、界定,元宇宙空間和現實空間發生了本質上的差異,則重塑實有必要。“元宇宙的形成將促進生產者、服務者、消費者融合或者一體化,并與現實世界的經濟系統、社交系統、身份系統密切融合,從而構成‘虛實相融’的新型社會形態”。在目前對于元宇宙的分析理解之中,不乏這種認為元宇宙是一種完全新型的互聯網形態乃至于社交形態的觀念,不同于之前僅僅在數字上的互聯網體驗,元宇宙提供的是類似“第二次”人生的模式,其中會涉及到經濟、工作、社交以及生產消費服務。此種通過人機交互方式進行的網絡社交,也并未脫離元宇宙參與者的現實個人身份。參與者自己在真實生活中所擁有的人格屬性、身份設定包括資金財產等都與虛擬世界內的信息相對應,因此在討論元宇宙中個人信息之邊界是可以如此理解:元宇宙參與者彼此之間的連接相較于現實生活更加緊密,因此留給個人信息交叉的空白也將會顯得愈發狹窄,甚至有可能產生信息歸屬不明的混亂情況發生,職之是故,應當對信息邊界問題作類型化思考,以不同的規則與處置來保護元宇宙內的個人信息。

    “歷史表明,凡是在人類建立了政治或社會組織單位的地方,他們都曾力圖防止出現不可控制的混亂現象,也曾試圖確立某種適合于生存的秩序形式。”元宇宙中同樣也是如此,為了避免個人信息混亂現象的發生,也必須確立適合于元宇宙的秩序形式。有學者指出“元宇宙規則的多重架構正是多元共治理念的具體體現,元宇宙中行為的法律邊界和效力處于待定狀態,政府的干預又處于上位法真空狀態,需要元宇宙成員自行達成定紛止爭的治理規則并自力執行,以應對成員身份和行為發生的深刻變化。”誠如該學者所言,元宇宙的去中心化必定導致治理層面的多元化,然而針對不同的事項與領域,用戶與平臺以及政府所承擔的權力大小和治理責任應當呈動態化體現。此處所討論的個人信息邊界就是關鍵之一,如果缺乏政府及上位法的干預,平臺任由元宇宙成員來協商確定治理規則,以約定俗成的效力來監管執行,那么能否保證所有人對元宇宙中的個人信息邊界達成統一的認識?在現實生活以及移動互聯網中,人們能夠清晰的認識到哪些信息具有利用價值,如個人身份證信息、家庭住址、工作情況,包括在某些平臺上的瀏覽記錄能夠成為企業推送廣告與產品的分析基礎。質言之,在長時間的接觸過程中,互聯網用戶對于個人信息有了基本保護的意識,能夠達成基本的共識,即身份證、家庭住址不得隨意透露,個人各個平臺上的賬號密碼、行為蹤跡可能會被平臺使用。而在元宇宙當中,參與者可能會暫時被信息處理的高自由度所蒙蔽,認為自己能夠在去中心化的空間領域內即可享有對信息的完全處理權并避免各種損害,這種認識反而會產生新的危機。例如以Roblox公司為例,當元架構公司的服務時提供給用戶能夠自由建立游戲并吸引其他用戶來游玩的平臺時,已經超越了現實互聯網中對于游戲公司的理解。在該種架構中,創建游戲的用戶能否承擔起保護其他游玩用戶信息的責任?是否有相匹配的能力?即使游戲創建者擁有充足的保護參與者個人信息的意識,創建者與游玩者能否在個人信息范圍上達成一致?毫無疑問,一連串的疑問指明,在個人信息的邊界定義以及元宇宙的個人信息保護治理層面,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

    治理結構的新變化急需與共治機制相匹配的新法理和新制度予以回應。如果沒有相應的法治理論和制度體系來統籌國家的權威、公眾的福利關切、市場的功能和穩定,促進一種具有包容性、共享性的發展模式,那么政府、市場和社群合作的鏈條就不可能牢固,甚至會被經常性的打破。在元宇宙中,共治機制的廣泛應用是不可避免的趨勢,既然“去中心化”是其明顯特征之一,那么逐漸走到舞臺中央的元宇宙參與者(即用戶)也應當擁有一定的治理權。但正如上文已述,賦予其治理權并不意味著政府以及平臺就能夠毫無負擔的卸責,因為即使元宇宙是“虛實結合”的虛擬空間,用戶也是真實的個人。對于個人不應該期待其有較高的自治能力與自我保護能力,究其要義,政府與平臺應當在較好履行職責的基礎上賦予用戶一定的自治權,在共治機制中找尋到合適的平衡點,以不干預用戶信息處理自由的基礎上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工作。

    三、知情同意與上位監管的再結合

    知情同意的性質分析

    如果談到個人信息,則始終難以避免對知情同意的討論,無論是在學界的學術研究還是各項個人信息保護規范的表述中,出現頻率都名列前茅,且這種情況廣泛存在于各國對于個人信息保護體系的構建活動中。知情同意的重要性在于,信息主體對于個人信息利用行為的知情和同意表示關系著是否需要通過規則與法律來阻止對于該信息的利用行為,也就是上文所提到的個人信息保護邊界問題。有學者認為,有關“知情同意”的研究,涉及兩個不同的法學范疇,一是法律規范的范疇,二是法律事實的范疇。當人們討論知情同意的法律性質和表示方式時,所指涉的是作為法律事實的知情同意,即同意行為。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3條第2款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同意,為個人信息的利用劃定了明確的前提,即應當取得信息主體的同意,也就是此處討論的知情同意。

    在元宇宙個人信息規則的重塑過程中,知情同意的地位會顯得更加重要。個人信息保護法在第13條第2款中也有規定,前款第2項至第7項規定情形不需要取得個人同意,即在知情同意的基礎規則上規定了例外情形。然而這些情形是否適用于元宇宙架構中?元宇宙普及后是否會產生新的例外情形?例如第13條第1款第4項,在“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情況下,可以不取得個人的同意。其一,元宇宙作為“虛實結合”的數據網絡,僅可能發生網絡安全風險,而非公共衛生等緊急事件。而網絡安全風險下應當注重對網絡環境的管控以及不良信息的流通,可能在追責方面需要獲取相關個人信息,在此種情況下,談論個人信息保護的邊界以及利用方式也沒有較多意義。其二,對于可能侵害用戶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存在與否,也要斟酌是否存在。元宇宙作為移動互聯網的后世代空間,雖然仍然與實際聯系緊密,但這種緊密性主要體現在身份認證以及財產性利益之上,對于人身及生命的影響不會十分明顯。其三,如前所述,元宇宙架構下涉及到對于個人信息利用收益的再分配,以及通過網絡交互實現現實生活中的財產交易等行為,因此第四項所涉及的“財產安全”同樣有討論的必要。但需要注意的是,元宇宙的重要特征“去中心化”也會導致財產屬性的復雜化,在充滿財產流通與交易的空間中,如何判定是涉及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是通過某種機制的判斷還是標準的設定,來為個人信息取得的排除同意規則做鋪墊,仍是需要慎重討論的問題。如果在元宇宙中同樣遵循此類規則,可能出現的、大量未有先例的財產風險問題也許會導致個人信息的保護體系走向虛無主義,即表面存在較為完善的保護規定,但實際上存在可以廣泛適用的排除規則,使保護淪于形式,進而造成元宇宙的“失信失衡”。

    隨著虛擬現實、互聯網和人工智能等技術的發展,人們的日常生活形態和社會交往形態不斷被重塑。職之是故,在個人缺乏自治能力與元宇宙需要保持“去中心化”的基礎上,個人信息保護規則的重塑路徑應當采取知情同意與上位監管并重的原則。

    元宇宙視域下知情同意原則重構

    元宇宙領域內個人信息的知情同意原則是指,元宇宙參與用戶在進入虛擬空間時元架構公司應當告知用戶信息的存儲方式、信息種類以及自治風險,并由用戶自己決定自治范圍以及他人可利用的信息范圍。此種原則在移動互聯網中已有初步使用,例如在用戶進入一些平臺時會出示用戶知情同意書,用戶在勾選確認后才可進入其搭建的網絡服務空間。仍需進步的是,用戶應當有對于信息利用的控制權,即可以選擇行為蹤跡等被動產生的信息是否交由平臺使用,毫無疑問,這種權利在元宇宙中更為重要。作為現實生活的映射,元宇宙讓信息主體無時無刻不處在網絡空間之中。即使是之前暢想的通過元宇宙進行模擬現實辦公,實現居家也能高效率工作的場景下,任何文件、想法的傳輸也需要通過數據信息傳遞來進行,如果默認參與元宇宙即需要交付所有的信息,那么與參與者有關的一切虛擬以及現實信息都將暴露在平臺面前。因此,在元宇宙法律規則規定之初,必須著重考慮個體對于信息的“主觀知情同意”,即用戶對與自己有關的信息種類與內容達到完全的知情,并在擁有范圍選擇權的基礎上予以同意。

    這一主觀性的同意行為需要注重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告知影響用戶選擇的決定性信息。知情同意權是個人信息權的積極權能之一,App隱私政策作為保障用戶知情同意的主要方式,往往只告知用戶App收集的個人信息的范圍等內容,以及不提供個人信息就難以享受某些服務的后果,卻并沒有提示用戶相應處理行為可能引發的風險。元宇宙未出現時,個人信息的類型就已經走向繁多,不同的類型代表著有關于信息主體的不同利益,例如身份信息對應著人身利益、財產利益、隱私利益,處理各種信息的行為也會給信息主體的財產利益帶來變動。用戶在提供個人信息時應當知道此知情同意行為的可能后果或風險。而在元宇宙中,財產性利益的重要性將會被放大,并且由于技術仍不成熟等難以避免的原因,個人信息極有可能在初始存儲期間被竊取或者泄露,此種情況下元架構公司應當對參與者提示相應風險,以彌補普通用戶根本無法通過較高的專業能力來預測信息風險及危害程度的能力缺陷。有學者認為,“考慮到存儲的可能性和大型數據庫的出現,重要的是要利用個人信息使用相關的知情同意所展現的對個人隱私的保護,來補充在線自由和開放通信。”作為在線自由的補充手段,理應對自由有著更為廣泛與充足的解釋。不僅需要有是否同意信息被利用之自由,也需要知道知情同意后可能存在的重要情況,只有這樣才能夠使決定更加符合主體意思,更符合知情同意的本質內涵。

    第二、注重知情同意實現的成本控制。規則不僅需要在嚴密性上不停追逐,也需要考慮到其實際適用性。法律作為規則的一種,其文本固然需要做到用語嚴謹、體系嚴密,但在其需要與以人為代表的主體進行交互時,仍然需要注意到主體的理解能力以及遵循成本。同樣以上文所舉例的App知情同意書為例,在目前移動互聯網軟件平臺上,動輒數千上萬字的內容極易使用戶“望而卻步”,形式上行使了知情同意權力,而在實質上放棄自己的個人信息自由。若要用戶真正去閱讀其訪問網站的隱私政策,每年人均將花費250小時,既耗時又不便。但相反,如果文本長度過短,也不能夠較為完整的展現平臺的隱私政策,此情況下企業或元架構公司的行為又會束手束腳,與其營利的根本特征相違背。在此種情況下,有學者秉持“徹底拋棄說”,認為在大數據時代,應及時轉變思路,轉變知情同意的固化思維,借鑒秉持個案分析精神的歐美場景與風險導向理念,將“在具體場景中合理”作為個人對個人信息處理行為的合法授權。實際上,對于知情同意的徹底拋棄論潮,源自于日漸豐富的信息保護政策和用戶個人能力限制之間的不對稱,將保護政策全部展現給用戶看,作為取得用戶知情同意的標準與手段,難逃不作為之嫌疑。

    在元宇宙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構建中,面臨的信息風險挑戰會更具未知性與復雜性,毋庸諱言,需要的個人信息保護與隱私權政策條文、文本將會更加精密與繁多,以應對各種情況下的科技信息侵權風險。在此時用戶的知情同意標的內容應當從形式上轉向實質,即從知道平臺的“隱私權政策內容”轉向為知道“授權后可能存在的結果以及風險”。在防范個人信息的濫用時,注意力應當從取得用戶授權或同意這一“免責”資格轉向警惕個人信息處理行為可能給用戶帶來的損害或者各種負面影響上。只有讓用戶了解到損害可能達到的程度,并通過防范手段將風險降低至用戶可能接受的范圍內,才能夠給予用戶足夠的安全感來進入未知的元宇宙世界。因此,在元宇宙去中心化的多元治理中,應當注意減輕用戶的知情同意條件達成成本,盡量避免將知情同意作為一種義務交付于用戶,以考驗其復雜規則文本的閱讀能力。只有在實質上簡單直觀地讓用戶了解并同意可能面臨的信息風險,元宇宙及元架構公司才能夠在真正的自由之中蓬勃發展,避免信息處理爭議。

    第三,重新界定知情同意的排除規則。前文提到,民法典以及個人信息保護法都將知情同意原則規定為保護個人信息的前置手段,也設置了若干個不用取得個人同意的里外情形。故此,在法理邏輯上需要明確的是,知情同意雖然是保護個人對身份與信息處決權的必要要素,但不能認為只有經過了告知和同意,才能夠對個人的信息進行處理和利用。為了保證社會經濟效益以及給予元宇宙能夠充分發展的自由空間,必須注意在元宇宙經營主體與普通用戶之間找尋公證的利益平衡點,如果一味追求保護用戶的個人信息自決權,也會減損個人信息的自我價值。申言之,個人信息除了對信息主體代表著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嚴以外,對于市場發展還具有商業價值以及公權力視域下的公共管理價值。如果對個人信息自決權給予絕對保護,并不利于提升個人信息的利用價值。因此,在相對保護的理念下,知情同意的排除規則仍然有充分的必要性,但在元宇宙內需要適應特殊領域內的特殊要求,予以重新界定。

    由于元宇宙仍然處于概念階段,此處僅對其排除規則的原則性予以討論。筆者認為,應當圍繞元宇宙內對于個人信息的合理處置行為來建立知情同意的排除性規則。合理處置行為是指,以元宇宙內登記、產生并存儲的個人信息為對象,任何為提升企業經濟效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且不影響該信息主體的基本利益的行為。此種概念的界定實質上是從對信息處理的后果上進行判斷,即如果該信息處理行為的后果是于企業有益、于個人無害,則應當被判定為合理處置行為。個人信息保護法對于個人敏感信息的界定也是使用該種視角,即以泄露或者濫用之后可能產生的后果為標準。

    需要注意的是,該處置行為是否有利于企業經濟效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不難舉證并判斷,但對于信息主體是否存在不利影響,仍需為“個案差距”留下救濟空間。對于某項信息的利用對大多數用戶都不會造成財產或精神損害,但對于特定群體或特定個人而言,是有可能損害其重要利益的,這種情況在現實中也并不少見。元宇宙在構建知情同意的排除規則時也應當對此予以考慮,建立便捷、高效的申訴渠道,供受損害主體盡快主張個人信息自決權,以消除所受不利影響,彌補損失。

    元宇宙上位監管與治理

    在元宇宙飛速發展的過程中,談論元宇宙的法律體系出臺問題為時尚早。互聯網產業更新換代的速度極快,已遠遠超過以往所有的經濟形態,而在監管者這一面,盡管付出了大量的努力,但立法程序繁復、耗時冗長,使得法律的滯后性在“互聯網+”的時代更加凸顯。但元宇宙的有序發展也要求法律盡量克服其滯后性的弊端,迫切需要得到相關法律規則的有效保障,至少在個人信息保護與數字產權方面,亟需得到合理監管。

    元宇宙概念雖然還未成熟,但在利用方式上,目前已經有兩個主要發展方向供參考:其一,游戲體驗創新。無需多言的是,VR技術就是元宇宙概念在目前較為成熟的產品模式,通過頭戴式設備以及雙手掌控游戲握把,玩家能夠以身臨其境的體驗感嘗試各種游戲,包括運動項目、射擊項目等,目前也出現了虛擬共同觀影的模擬電影院場景,推動游戲社交進一步發展,這也是元宇宙的常見的利用方式。其二,品牌營銷的新模式。Roblox作為元宇宙游戲公司中的嘗試者,在2021年底與Nike公司共同推出NIKELAND,代表著Nike正式涉足元宇宙。Nike現已推出多款虛擬球鞋供用戶體驗。兩個方向上的發展都會導致元宇宙中財產性價值不斷升高,這種現象也要求元宇宙內存在與現實世界相同的法律規則。首先,需要通過法律規則保障財產權的確立與交易規則,以保證在元宇宙內交易能夠發生和現實中相同的法律效力,這是在元宇宙中建立公平合理的經濟交易市場的基礎性要求。其次,雖然告知與選擇機制、企業隱私政策的適用效果不盡如人意,但并不代表它不重要,更不能否定其存在的必要性和正當性,硬要進一步明確該機制和企業隱私政策的適用范圍與形式,并對處理個人信息的全過程予以監督。質言之,元宇宙雖然去中心化,用戶擁有高度自由的個人信息自決權,但完全依靠“個人自律”來保證信息安全與界內秩序穩定,至少在現階段是不可能的,仍然需要平臺以及政府依照法律進行上位監管。

    在監管的模式以及原則上,也應當因具體情況而發生改變,尤其是面對元宇宙等未知的事物,法律監管應當適用何種原則,是目前廣泛討論的議題。有學者針對未知科技風險提出應當注重預防原則的適用,“在面對科學進步帶來的科技風險時,盡管科技風險本身是不明確的或者不確定的,政府仍然需要將‘預防原則’放在以法律手段應對科技風險的中心位置。”簡而言之,為了應對不確定的科技風險,政府應當秉持著預防的監管目的,以更加嚴格的手段措施來承擔應有的責任。這種嚴格不僅僅應當體現在執行法律上,法律規定本身也應當貫徹預防原則,即對可能發生的風險盡可能規定周全。在預防原則的指導下,平臺與政府應當承擔起風險識別以及預測的義務,尤其是作為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元宇宙架構公司。主要方式可能存在以下兩種:

    第一,政府參照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制定契合元宇宙發展模式的專門法。從現有的法律治理來看,我國主要通過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等來實現對數字安全維護。但要適用至元宇宙框架內仍有不足,主要表現在:首先是專業性缺乏,作為信息時代的科技風險,要解決數字安全問題應當從技術方面入手,強調法律上的監管固然有用但不是解決之良策,應當在立法時以技術性與法律性并重,共同參與元宇宙社會結構下的信息風險治理問題。其次是適用主體存在差異,在一般語境下,法律的適用對象應當是具有一定資格的人,而元宇宙下信息主體人格究竟是現實的人還是虛擬人格仍需討論,在元宇宙內法律的效力因此也存在爭議。雖然元宇宙內主體是由現實的人所映射而來,但現實中權利與義務能否以同樣的方式過渡到元宇宙中,學界并未達成統一共識,法律實務也并未作出有關回答。故此,政府應當遵循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安全法等法律的保護原則,尋求專業技術機構幫助,增強法律的科技屬性,以應對未知法律風險。

    第二,元架構平臺加快建立合規計劃,完善合規管理體系。如何讓平臺承擔起風險識別以及預測的義務是制度設計中的重點。在大數據時代下用戶與平臺之間的信息差距就已經似鴻溝般不可逾越,更勿言元宇宙領域內平臺的深度研究與用戶之初探的對比,顯然將風險識別及預測的義務從用戶轉移到元架構公司身上的更加合理與妥當的。在政府及上位監管主體制定契合元宇宙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門法后,企業也應當為了預防處理信息行為逾越法規邊界而遭受法律制裁之風險,重要方式之一便是建立合規計劃、完善合規管理體系,合規計劃是否有效的評判標準之一便是合規風險評估。在元宇宙內,元架構公司作為經營主體的合規風險評估應當將:信息處理行為到哪種程度會給用戶帶來未知或潛在風險,這一內容作為重要評判標準。根據2020年10月1日所開始實施的《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范》內容規定,個人信息保護政策中應當描述用戶個人信息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這一規定彌補了我國法律對該項義務的空白,雖然目前法律還未對信息處理者的風險告知義務作出明確規定,但可以預見的是,當元宇宙技術發展成熟時,經營主體必須通過風險告知以及預測來彌補快速發展的技術與用戶知識和數據空白之間的差距,用戶只有在清楚的知悉了自己的處理行為、平臺的利用行為會對個人信息上帶有的復雜法益可能造成哪些影響之后,才能作出實質上的知情與同意決定。因此元架構平臺必須完善合規管理體系,實現“行業自律”。

    自治與他治的融合之道

    前文對用戶知情同意和上位監管的主要性質與方式作出了初步探析,需要明確的是,在元宇宙的快速發展直至達至成熟的過程中,兩種方式都將作為重要的路徑而存在。在現實中人與人之間的交互關系呈簡單狀態的情形下,通過法規的單一、靜態管轄是較為合適的方式。然而元宇宙的到來意味著信息時代發展已經達到深刻改變傳統社會結構的程度,各種風險不斷涌現,各種挑戰不斷突發。可見,信息技術發展與風險之間已經處于一種博弈狀態,并且整個社會也呈現出明顯的“風險社會”特征。

    因此過往單一、靜態管轄應當隨著動態的風險變化作出適當改變。筆者認為,可以嘗試通過用戶的動態自治以彌補平臺及上位機關“他治”的條文主義。毋庸諱言,靜態的法規治理比非規則的動態治理更具有科學性,能夠將治理成本最小化,以達到最大的治理效果,然而對于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僅僅依靠靜態規則治理已經難以滿足現有需求。同時,嚴謹的按照法律條文與平臺規則來治理,也會無視掉個案需求,無法形成張弛有度的元宇宙個人信息管理體系。且在法律和規則的制定質量上,在元宇宙發展初期,也不能夠對其報以過多期待,如果立法屬性與元宇宙的發展方向相悖,卻又因法律修改的程序性等原因而難以及時修改,監管過嚴則會損害元宇宙發展活力,過松又難以應對現實風險問題。

    因此應當堅持用戶自治與上位監管他治之融合,由元宇宙用戶組成具有約束力與裁決權的用戶聯盟,以自我信息風險為本實現動態治理,對于元宇宙中可能發生的或者已經面臨的數字風險予以及時回應。用戶作為風險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對于問題的發生是具有直接感受以及高度警覺的,元宇宙用戶聯盟的出現能夠極大增強元宇宙治理活性,避免元宇宙在法律條文主義的影響下逐漸僵化。并且,以用戶體驗、實際感受為抓手的治理方式,能夠自然而然的區分出不同領域內的風險差距,并且予以差別性治理。差別性治理是指,根據被治理對象的不同而區分治理策略,對于風險較高的予以嚴格監管,風險較低的予以寬松監管,使得治理層略呈現梯度體現,這種方式下的元宇宙治理能夠更顯針對性與有效性。例如,對元宇宙內游戲行業的監管,只需要針對個人身份信息以及游戲內道具的保護即可,而對于產品營銷、仿真工作模擬場景化下的個人信息保護,就需要涉及保護產品隱私、工作隱私保密等事項,則在此情況下需要元宇宙用戶聯盟與政府、平臺緊密聯系,通過法律治理來加強運營者、信息處理者在防范數字安全風險下的責任,并共同協商出有效的預防措施和救濟手段,嵌入至元宇宙個人信息保護體系當中。

    自治與他治融合的另一好處在于,元宇宙的去中心化對界內價值統一同樣是現實挑戰。過往的APP平臺在價值選擇上是用戶以平臺為領導,平臺以法律為優先。然而在元宇宙中,代碼僅僅作為搭建平臺的工具,以及輸入規則的程序,真正的價值準則其實是由用戶與平臺共同構建。自治方式的存在能夠更好滿足用戶體驗與需求,在元宇宙價值準則中加入用戶的主觀訴求,這一模式類似于現實立法活動中的聽證會等形式,也可以說,元宇宙中的規則構建就是在虛擬空間中的一次虛擬立法,因此建立自治組織必不可少。

    而用戶聯盟等自治組織的正常運行前提在于,需要與平臺和政府建立緊密聯系,以保證其擁有合法授權以及順暢溝通渠道,在發現風險問題或潛在問題時,能夠及時與上位監管這進行溝通,及時進行立法、執法以和司法等活動,也能夠更加有利于政府監管職能的發揮。

    結語

    元宇宙被視為是下一代“全息”型互聯網,是人類生活的新愿景,是人類科技發展的一大創舉。科技本身是中立的,元宇宙時代的來臨將會帶來全新的生活體驗,科幻小說中曾讓人大開眼界的“在不同時空探索”成為現實,滿足人類的精神需求和物質需求,但與此同時,元宇宙也給人類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元宇宙個人信息保護也隨著去中心化特征而體現出動態治理的要求,法律與規則不應動態,那么作為治理主體就應當包括具有公權力的政府、管理權的企業以及最龐大的參與群體——用戶,自治與他治融合視角下,命令控制型的靜態規則治理發展成協商式治理,自此有了匹配元宇宙社會的可能。但由于元宇宙的具體定論形式仍未出現,本文僅作了原則性討論,仍需要在元宇宙的發展過程中作進一步細化,以供實務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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