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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特幣怎么買賣交易(投資與交易比特幣需謹慎)

    2021年3月17日,某法院受理了一起比特幣“礦機”租賃合同糾紛案件。2022年1月6日,法院判決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相關合同無效,駁回原告要求返還租金和比特幣收益的訴訟請求。

    案情簡介:

    許某系某比特幣網絡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鹿某經人介紹與許某認識。2019年9月7日、8日,鹿某累計向許某個人的銀行賬戶轉款35萬元。同年9月26日,雙方簽訂《比特幣礦機租賃協議》,約定鹿某租賃許某比特幣礦機360天,租金38萬元。還約定許某收取礦機維護管理費能夠產生收益,協議租賃期限屆滿次日按鹿某實際支付的租金全額返還,以當日同等價值的交換租賃礦機算力替代履行支付義務。若出現因比特幣市場價值、全網算力和電費波動因素致礦機客觀盈利不能的情況,許某有權決定礦機開停,租賃期限未滿的,自決定開機當日起租賃期限重新計算。

    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后,鹿某向許某主張返還租金38萬元并交付挖出的1.5個比特幣價值35萬元。2020年10月14日,許某通過手機銀行向鹿某母親的銀行賬戶轉款10萬元。許某稱因受整體市場持續虧損的影響無法開機,剩余租金無法支付,且無實際盈利,返還比特幣兌現價值不具備條件。

    法院審理認為:

    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了虛擬貨幣和相關業務活動的本質屬性:(一)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二)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四)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比特幣系網絡虛擬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比特幣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不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簽訂《比特幣礦機租賃協議》,原告投資和交易比特幣的行為在我國不受法律的保護,其行為造成的后果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

    律師提醒:

    任何生產經營活動均應在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產業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進行,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眾應自覺增強風險防范意識,謹防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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