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特大侵權案宣判(最高法二審宣判“先玉508”侵權案:維持原判,三被告賠20萬)
最高人民法院12月29日公布“先玉508”侵權案的二審判決書,在該起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中,三上訴人被駁回上訴主張,維持原審判決。
原審判決為:一、河北萬嘉種業有限公司、河北嘉豐種業有限公司、石家莊農技市場盛農良種經營部立即停止侵害“先玉508”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二、河北萬嘉種業有限公司、河北嘉豐種業有限公司、石家莊農技市場盛農良種經營部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山東登海先鋒種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20萬元;三、駁回山東登海先鋒種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敦煌種業公司網站資料顯示,“先玉508”是美國先鋒公司選育的優良玉米雜交種,屬中晚熟玉米雜交種,適宜地區為遼寧中北部農大108種植區。
近十多年來,“先玉508”被侵權的案件在各地屢有發生。比如,2022年4月25日,呼和浩特市知識產權工作領導小組發布的2021年度呼和浩特市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中,便有“先玉508”玉米品種被侵權案,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并向敦煌公司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發布的判決書內容顯示,該案原審法院為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其認定事實為:
2010年6月18日,先鋒國際良種公司與登海公司、鐵嶺先鋒種子研究有限公司及敦煌種業先鋒良種有限公司等三個公司簽訂《授權書》,授權該三公司可以自己名義對任何侵犯和損害先鋒國際良種公司的植物新品種權的單位或個人,單獨或共同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追訴和行政投訴,并有權委托中國律師進行調查取證、進行民事訴訟的相關活動。
2017年6月8日,登海公司委托代理人賈廣善向河北省石家莊市太行公證處申請對其購買即將被控侵權的產品的過程進行保全證據公證。
北京玉米種子檢測中心對登海公司委托檢驗的經公證保全的“嘉科超大棒”種子與“先玉508”玉米新品種進行真實性比對,得出YA5860號待測樣品“超大棒”與對照樣品“先玉508”差異位點數0、二者極近似或相同的結論,并于2017年7月6日出具《檢驗報告》。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可以確認該取樣封存的“嘉科超大棒”玉米種子與“先玉508”為同一品種,為侵犯“先玉508”玉米品種植物新品種權的繁殖材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萬嘉公司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生產的名為“超大棒連成13號”的玉米種子實為“先玉508”的玉米品種繁殖材料,嘉豐公司、盛農經營部未經品種權人許可銷售了上述侵權產品,萬嘉公司、嘉豐公司和盛農經營部侵犯了先鋒國際良種公司享有的植物新品種權,應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責任。嘉豐公司辯稱其未向盛農經營部出售過涉案侵權種子、盛農經營部對其銷售的侵權種子來源的辯述均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且不符合正常購銷程序,萬嘉公司、嘉豐公司作為專業的種子銷售商,應對產品來源的合法性盡到嚴格審查的義務,因此對萬嘉公司、嘉豐公司的上訴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一審判決作出后,萬嘉公司和嘉豐公司、盛農經營部分別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2年7月4日詢問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萬嘉公司與嘉豐公司上訴主張,盛農經營部的銷售行為與其無關。盛農經營部上訴主張,其在路上通過現金交易購買的涉案侵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對此,該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登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證員見證下在盛農經營部購買被控侵權種子,由公證員封存,該證據保全公證程序符合《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可以認定盛農經營部實施了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被控侵權種子外包裝上顯示該種子生產商為萬嘉公司、總經銷為嘉豐公司,萬嘉公司和嘉豐公司對上述信息未提供證據予以否定,且公司名稱及地址均可與萬嘉公司和嘉豐公司對應,因此可以認定萬嘉公司為被控侵權種子的生產商,嘉豐公司為被控侵權種子的總經銷商。萬嘉公司與嘉豐公司、盛農經營部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事實,上訴人萬嘉公司與嘉豐公司主張未生產涉案侵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理由不成立,該院不予支持。
萬嘉公司與嘉豐公司主張“超大棒”在石家莊不是合法銷售區域,因此萬嘉公司和嘉豐公司沒有銷售“超大棒”。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是否是合法銷售區域與萬嘉公司和嘉豐公司是否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無關,對該項主張該院不予支持。
萬嘉公司與嘉豐公司、盛農經營部均上訴主張,先玉508審定區域不包括河北,登海公司在河北并無獲利,也沒有損失。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審定區域屬于行政管理行為,登海公司的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不受審定區域的地域范圍限制。萬嘉公司、嘉豐公司與盛農經營部未經品種權人許可,銷售先玉508,該行為已經侵害了登海公司的植物新品種權。該上訴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
綜上,河北萬嘉種業有限公司、河北嘉豐種業有限公司和石家莊農技市場盛農良種經營部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欄目主編:秦紅 文字編輯:宋慧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圖片編輯:雍凱
來源:作者: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