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秘密竊取的解釋(非法竊取比特幣構不構成盜竊罪?)
虛擬幣定性存在爭議,盜竊虛擬幣相關的兩種罪名量刑差一倍,刑期可從10年減至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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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楊鄭君
近期,《中國檢察官》發布了《刑事檢察 | 非法竊取比特幣的刑法定性》一文。該文認為,非法竊取比特幣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需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予以規制,如果是竊取他人比特幣私鑰將比特幣轉移的行為,則無法認定構成犯罪。
文章發布后,不少媒體轉載,引發爭議。
行業分析人士表示,虛擬貨幣的定性在國內頗具爭議,但竊取比特幣不構成犯罪,可能會帶來搶劫比特幣、敲詐勒索犯罪索要比特幣、以比特幣的形式行賄等行為無法定罪等問題,還可能增加虛擬貨幣相關的犯罪活動。
盜竊罪改判信息系統罪,量刑從十年減至四年
11月21日,《中國檢察官》公眾號發布了《刑事檢察 | 非法竊取比特幣的刑法定性》(下稱《定性》)一文。
據“中國檢察官”公眾號顯示,《中國檢察官》為最高人民檢察院主管,國家檢察官學院主辦。
《定性》作者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吳春妹等人。文章指出,我國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當前屬于非法金融活動,而個人支配的比特幣也不能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在比特幣無法認定為財產的情況下,非法竊取比特幣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需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予以規制。
2021年9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任何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定性》還認為,在2021年9月之后,竊取他人比特幣私鑰將比特幣轉移的行為,無法以侵犯財產犯罪予以規制,則無法認定構成犯罪。
關于虛擬貨幣如何定性,盜竊虛擬貨幣如何定罪,國內一直存在爭議,不同地方法院,甚至同一地區不同層級法院都存在不同定性。
《定性》提到,在一宗非法竊取比特幣的案子中,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在一審時認為犯罪嫌疑人構成盜竊罪,但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時予以改判,認為“當前,我國宏觀金融政策層面一律禁止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體現其財物屬性的兌換、買賣及定價服務等均不被我國法秩序認可。在此背景下刑法不應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作為財物來保護,故非法獲取虛擬貨幣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僅能以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予以規制”。
類似的改判,在遼寧省也出現過。
2021年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二審判決書顯示,趙峰(化名)利用偷存的賬號密碼,登錄被害人的App賬號,轉走價值達53萬元的虛擬貨幣,一審法院認為,趙峰被判犯盜竊罪,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二審時,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審的事實部分進行了確認,但認為“原判對上訴人趙峰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屬適用法律不當”,并改判為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根據《刑法》,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最高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盜竊罪則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無期徒刑。
據裁判文書網顯示,對于盜竊虛擬貨幣的案件,各地既有判定為盜竊罪的,也有判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但判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較多,占比超過2/3。
對于盜竊比特幣該如何定罪,《人民法院報》曾于今年6月、7月發布多篇文章進行分析,均認為應判定為盜竊罪。
在其刊載的《盜竊虛擬貨幣行為的法律定性》一文中,作者表示,虛擬貨幣不具備貨幣價值不影響其財產屬性,盜竊虛擬貨幣可能同時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與盜竊罪等,應當擇一重處,即應按照處刑較重的盜竊罪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比特幣盜竊案判例爭議
自比特幣面世以來,國內對其定性出現過多次變化,這對盜竊虛擬貨幣的案件判決有著重要影響。
2016年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的一份判決書顯示,胡軍(化名)利用非法獲取的郵箱數據庫找到受害者的火幣網密碼,利用自動交易軟件竊取受害者虛擬貨幣價值達5.9萬元,而受害者損失24萬元,法院判胡軍犯盜竊罪,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而2017年9月后,國內對盜竊虛擬貨幣則幾乎都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定罪判罰。
2017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發售、流通進行融資行為的非法性,禁止交易平臺上所有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兌換、買賣、定價、中介等服務。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揚分析,盜竊虛擬數字貨幣的案件判決可分為三個階段:2017年9月以前,幾乎都以盜竊罪定罪定罪處罰;2017年9月至2020年,司法機關對于盜幣案件的認識相對比較統一,均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定罪處罰;2020年以來,則出現較大的爭議。
《鏈新》檢索裁判文書網數據發現,2017-2019年,國內對盜竊虛擬數字貨幣的案件均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處罰,2020年開始,不同地方法院,甚至同一地方不同層級法院都出現了不同的判罰。
劉揚表示,2020年以來,隨著虛擬貨幣不斷出圈,越來越多的人實際確認了其真金白銀的現實屬性,特別對于有盜幣后變現行為的。法院也往往以盜竊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但目前仍存在較大爭議。
2020年下半年,虛擬貨幣迎來牛市。從2020年6月至年底,比特幣從不到1萬美元/枚漲至近3萬美元/枚,漲幅超過300%,2021年1月-3月,比特幣價格再翻一番,漲至超過6萬美元/枚。
2022年5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的一份判決就曾引發爭議。
判決書顯示,王悅(化名)等人入侵某數字資產交易平臺,盜取虛擬貨幣價值約5000萬元,共變現約200萬元人民幣,法院否定了辯護人提出的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辯護意見,裁定王悅犯盜竊罪,并以變現金額200萬元認定為盜竊的犯罪所得,判處有期徒刑12年,罰金2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2年。
朝陽法院認為,涉案平臺是否屬于違規平臺,與該平臺上的虛擬貨幣是否屬于法律所保護的財產,屬于兩個范疇的問題。即便是非法占有的財產,在經過法定程序恢復應有狀態之前,該占有亦是盜竊罪所保護的法益。涉案平臺的法律屬性,不影響對被告人行為的定性。
虛擬貨幣被盜,應當報警處理
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在法律上的定性,一直頗有爭議。
《定性》表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財產屬性。2021年9月央行等十部門發布的《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定義為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
對于個人之間進行的點對點虛擬幣交易,《定性》則認為,會衍生出“個人黑中介”等“地下交易”,產生交易炒作、滋生違法犯罪活動風險,與交易平臺的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具有同等危害性,應認為違反公序良俗,也不應作為刑法上的財產予以保護。
對此,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郭志浩表示,《刑法》存在的必要性是多維度的,不只是為了保護經濟秩序,還要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
事實上,即使是法律禁止流通,實際上具有使用、交換價值的違禁品,刑法也并不否定其財產屬性,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13年發布的《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揚表示,從辯方角度出發,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刑期相較于盜竊罪會更短,更有利于被告人。但站在中立的角度來講,針對比特幣為代表的去中心化虛擬數字貨幣,特別是包括USDT在內的穩定幣,基于其隨時可以和法幣兌換,確有真金白銀的現實屬性,應當定性為盜竊罪。
劉揚表示,定性為盜竊罪解決了“數據說”不能解決的問題,比如搶劫比特幣、敲詐勒索犯罪索要比特幣、以比特幣的形式行賄等如何定性的問題。
目前,國內刑法中并沒有搶劫、敲詐勒索計算機信息系統等相應的罪名。
上海曼昆律師事務所魏富海表示,《定性》只是一種學理上的討論,并不構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釋,但這種實務類文章,在各地司法實踐中也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
魏富海建議,雖然虛擬幣存在諸多爭議,但如果用戶虛擬貨幣被盜,一定要找警方報案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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