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司法解釋全文(新修改的非法集資刑事司法解釋公布 增加網絡借貸、虛擬幣交易、融資租賃等新型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對原司法解釋中有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處罰標準進行修改完善,明確相關法律適用問題,更好地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治非法集資犯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穩定。
有業內人士表示,進行修改完善,明確相關法律適用問題,有助于解決新問題,維護金融安全和穩定。
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本次重點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同時,進一步修改完善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罰金數額標準,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競合處罰原則,明確單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等內容。
修改后《解釋》保留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特征要件不變,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結合司法新實踐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網絡借貸、虛擬幣交易、融資租賃等新型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同時針對養老領域非法集資突出問題,增加“以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老年產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情形,為依法懲治P2P、虛擬幣交易、養老領域等非法集資犯罪提供依據。
修改后《解釋》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不再區分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處罰標準,適當提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入罪標準。同時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積極退贓退賠情節的適用,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提起公訴后退贓退賠的,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單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適用《解釋》中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緊跟市場變化
多個方面創新有助于減少爭議
怎么看待《解釋》的變化呢?華商報記者采訪了多位律師。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表示,做出修改決定意味著該司法解釋高度結合了目前我國相關罪名的適用情況以及案件背景,在對法條進行司法解釋的同時,也對有關辦案機關以及審判機構提供了極強的指導意見。
我國對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以及行政文件并不少見,但是由于此類案件的犯罪形式需要與市場熱點相銜接,因此也注定了其外觀模式靈活多樣的特質。以近年來的“虛擬貨幣”“礦機”“算力”,再早些的“納米科技”,以及近期最為熱點的“元宇宙”為例,案件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呈現出與目前市場概念緊密結合的特質,加之此類犯罪具有受害人廣、數額巨大、社會影響惡劣等特質,司法及監管部門近年來對相關犯罪的打擊力度呈現逐步加強的態勢。
陜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陳軍律師認為,某些形式的非法集資案件,實踐中,是“集資詐騙”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刑事犯罪還是民事爭議,定性時往往存在爭議;同時,亦存在被害人的損失往往難以挽回、嫌疑人主動退賠率低等難題。《解釋》修訂后,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特征要件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明確,對主動清退所吸收資金避免被害人損失的犯罪嫌疑人,明確了給予有罪但從輕或減輕、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不作為犯罪處理等各情形,有利于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華商報記者 黃濤